司法院外觀。侯柏青攝
針對國會職權修法爭議,總統府等4個機關聲請釋憲,憲法法庭昨裁准所有暫時處分,民眾黨立委黃國昌今(7/20)質疑,憲法法庭裁定沒有跟過往一樣顯示主筆大法官?對此,司法院也做出回應。
司法院發新聞稿表示,憲法法庭之判決書,應記載參與判決之大法官姓名及其同意與不同意主文之意見,並標示主筆大法官,憲法訴訟法(憲訴法)第33條第2項固有明文,然而依同法第34條第1項規定,「裁定」並未準用上開規定。換言之,憲法法庭作成之程序或實體裁定,依法均無須標示主筆大法官。
司法院指出,以同為依當事人聲請作成之111年憲暫裁字第1號暫時處分裁定為例,111年3月18日公告當時亦未標示主筆大法官,該案作成判決時,才一併公布主筆大法官,本案亦循此前例辦理,並無特別考量。
司法院強調,由於本案是社會矚目之重大憲政爭議案件,為避免於判決前對主筆大法官滋生不必要之困擾,憲法法庭將於本案判決宣示時,一併循前例公布暫時處分裁定及本案判決之主筆大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