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今(16)日三讀通過《證券交易法》第14條修正案,會計師表示,有助上市櫃公司替基層員工加薪。廖瑞祥攝
立法院今(16)日三讀通過《證券交易法》第14條修正案,明定上市、上櫃公司應在章程明訂年度盈餘提撥一定比率為基層員工調整薪資或分派酬勞。會計師表示,該規定與《公司法》235之1條類似,但本次修法針對「基層員工」,有助改善基層員工福利待遇,避免薪酬集中於「高階主管」。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林巨峯表示,《公司法》235之1條已規定,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但公司法沒有規定分派對象為「基層員工」。今天通過的證交法修法則明訂給予對象為基層員工,並應在年度財務報告揭露公司薪資報酬政策、全體員工平均薪資及調整情形,應有助於凝聚員工向心力,避免酬勞集中於高階主管。
林巨峯也說,依本次修正條文,盈餘提撥時即可認列為費用,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
KPMG安侯建業稅務部執業會計師丁英泰則表示,本次證交法第14條修正,與2015年公司法增訂235之1條規定公司「應於章程訂明以當年度獲利狀況之定額或比率,分派員工酬勞」極為相似,但又有諸多相異之處,企業適用上似應一併考慮。
丁英泰說,本次證交法第14條增訂,不但更側重「基層員工」的保障,更增加以盈餘之一定比率「調整薪資」的可能性,可見更重視對年輕員工的保障。
但丁英泰也表示,在本次證交法修法與公司法規定高度相似的情形下,未來仍有法規調和問題待解,舉例來說,公司法規定是以當年度「獲利」狀況進行提撥,在員工分紅已經「費用化」的前提下,章程內容是否需分別規定?另公司法規定章程明訂之酬勞分配方式除依「比率」分派外,還包括「定額」分派的情形,似乎較本次證交法第14條規定之更為寬鬆。
針對分配方式,丁英泰指出,公司法規定得以股票或現金為之,且分配對象也包括符合一定條件的控制或從屬公司員工;在證交法對此均無言明之前提下,未來上市、上櫃公司在本條規定之適用上,可能需與公司法規定一併整體觀察,同時釐清組織策略上得適用本規定之基層員工範圍,基層員工與中、高階員工的酬勞分派比例等,以體系性之方式梳理薪資及盈餘分派政策,以達到攬才留才之政策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