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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盼國會改革法案重啟討論! 逾200名律師連署喊話「立法院接受覆議」

    2024-05-31 11:24 / 作者 侯柏青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條文引發藍綠立委衝突。資料照。陳品佑攝
    立法院日前三讀通過的《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刑法》增訂藐視國會罪等國會改革法案,引發外界砲轟。202名執業律師提出連署,呼籲行政院和總統應依《憲法》規定行使覆議權,而立法院應接受覆議,讓法案回歸正常且符合民主的議事程序,由社會各界充分參與討論後,再做周延而完整的立法。截至今(5/31)早上8點為止,已有202名律師參與連署。

    執業律師聯合聲明

    日前立法院三讀修訂通過之《立法院職權行使法》及《刑法》增訂藐視國會罪等法案(簡稱國會法案),因程序瑕疵與內容違憲備受爭議,不但導致國會內部激烈抗爭,社會大眾亦產生疑慮,從5/17至5/29期間,全國各地紛紛有公民運動展現反對倉促通過的強烈民意,超過百位之各大專院校從事法律教學與研究之學者亦連署,要求退回委員會重新審查。

    但立法院仍然不顧民意反對與專業意見之疑慮,繼續表決完成三讀程序,令人深感遺憾。我們作為執業律師,深知本次國會所通過的法律將對人民造成權利義務的重大影響,故在此呼籲行政院應依憲法規定提出覆議,而立法院應接受覆議,使本次產生重大爭議的國會法案的所有規定,在委員會內充分審議,並廣諮相關領域專家學者與社會各界意見,以建立具有高度共識並合憲的制度。

    我國《憲法》並未明文規定國會調查權,其主要依據為司法院釋字第325號、第585號、第633號與第729號解釋,前述解釋分別闡明「文件調閱權」、「國會調查權」在權力分立原則之下之意義、內涵、權限主體與對象、程序和救濟等內容,劃定立法院制定相關法律之憲法界限。

    釋字第585號解釋認定,「立法院調查權乃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所必要之輔助性權力」,但「基於權力分立與制衡原則,立法院調查權所得調查之對象或事項,並非毫無限制。」並說明「其程序,如調查權之發動及行使調查權之組織、個案調查事項之範圍、各項調查方法所應遵守之程序與司法救濟程序等,應以法律為適當之規範。」

    本次國會法案之修訂,不僅涉及立法院與行政院之權責關係,更涉及公務員以外一般人民重大權利之限制,釋字第585號解釋文曾經申明:「如就各項調查方法所規定之程序,有涉及限制人民權利者,必須符合憲法上比例原則、法律明確性原則及正當法律程序之要求。」

    立法院強迫人民配合調查之手段與其相應的行政罰或刑罰,以及人民是否得拒絕出席、拒絕陳述、拒絕提供資料等問題,皆涉及人民之人身自由、表現自由、資訊隱私權、財產權等憲法權利,其目的、範圍、手段、程序保障與救濟均須詳加規定,若因接受強制調查或被強制傳喚為證人所應有律師協助之程序保障權利也並無周延的規定,就此而言顯然不足對其基本權利有充分的保障。

    立法委員質詢權與為了輔助立法院行使其憲法職權之調查權,分屬不同《憲法》制度。質詢權的目的在於,讓個別立法委員獲得資訊或意見,並據以形成後續表決或發言的基礎。國會調查權則係立法院為行使其《憲法》職權,探求立法或預算審議時所必要之事實基礎。兩者有所不同,是否得以相提並論且施以相同強度之處罰手段,均有待審慎討論。目前已三讀通過的修正條文,除了是否符合《憲法》有諸多疑義,亦有不少自我矛盾之處,未來在適用上勢必發生許多爭議與問題,更引發侵害人民基本權利之重大疑慮。

    國會質詢或調查權制度的完備化,固然是我國國會改革應該推進的事項,然而各個民主國家的具體法制設計,均有重大差異無法直接移植,若逕以外國法制之表象作為參考倉促立法,或未顧及憲政體制的權力平衡,甚至對於人民與官員基本權利的過度侵害,將造成憲政體制的混亂。在這個台灣民主發展的「憲法時刻」,我們呼籲行政院與總統應依據憲法之規定行使覆議權,退回立法院,而立法院應接受覆議,讓相關法案回歸正常且符合民主的議事程序,讓社會各界充分參與與討論之後,再做周延而完整的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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