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議員張振亮涉嫌賄選,遭判刑8月。翻攝張振亮臉書
屏東縣議員吳亮慶涉賄解職,去年11月才遞補上任的張振亮,也因涉嫌賄選被起訴,一審無罪,高雄高分院今(5/7)二審宣判,認定張拿30萬元綁樁,依刑求賄賂罪,判處8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張依法即起停職,他喊冤表示會上訴。
張振亮曾任九如鄉長,2022年參選屏東第二選區議員,以5542票成了落選頭。由於同選區的吳亮慶涉賄選遭判當選無效,去年11月才依法遞捕,上任不到半年。
不過,張振亮也被檢舉涉賄,在選舉期間曾以報紙包著3疊千元鈔票,總計30萬元,交給江姓友人,由江協助綁樁,檢調追查後,在工寮查扣現鈔,依涉嫌違反選罷法起訴兩人。
但兩人辯稱30萬元是要辦說明會,無關賄選,一審認定沒有賄選證據,判兩人無罪。檢方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認為,江男收錢後,長達1個月都無辦理說明會的動作,錢又藏在偏僻地點,認定兩人預謀賄選,判張振亮8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江4月徒刑,褫奪公權2年。
對此,張振亮表示不公平,將和律師討論後上訴。
依《選罷法》規定,張振亮自判決日起停止職權,後續若有改判無罪,才能在任期屆滿前復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