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程車示意圖。彰化縣政府提供
為了擺脫台灣行人地獄惡名,交通違規記點制度在自2023年實施,但新制上路後,引發計程車、貨車等職業駕駛認為太嚴苛。為了取得平衡,行政院會今(3/7) 拍板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及行人交通安全設施條例草案,最高罰鍰1200元以下輕微違規限縮不予民眾檢舉、不記點,包含10種項目。
交通部在政院會後記者會說明,112年6月30日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施行後,對道路交通安全係有改善成效,112年全年死亡人數已較111年下降。但因同時放寬民眾檢舉項目及增加記點項目,致案件量暴增,1年內累計達12點即吊扣駕駛執照,各界反映已嚴重影響職業駕駛人工作權,並造成警察機關執法量能龐大負擔。
交通部表示,鑑於民眾檢舉制度已悖離當初彌補警力不足之立法目的,記點制度也因道路實際環境配套措施尚未完備衍生實務問題,有檢討修正必要。交通部廣納社會各界意見檢討修法,今行政院會通過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7條之1、第63條、第63條之2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交通部指出,修正第7條之1,最高罰鍰新臺幣1,200元以下輕微違規限縮不予民眾檢舉,項目包括:
1. 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
2. 騎機車手持行動電話通話。
3. 汽機車駕駛人手持香菸、吸食、點燃香菸致有影響他人行車安全。
4. 倒車未顯示燈光或不注意行人;大型車倒車無人在後指引。
5. 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包含騎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臨時停車。
6. 在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及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臨時停車。
7. 不依順行方向或併排臨時停車。
8. 在橋樑、隧道、圓環、障礙物對面、人行道(包含騎樓)、行人穿越道、快車道、交岔路口、公共汽車招呼站10公尺內,或消防車出入口5公尺內停車。
9. 在機場、車站、碼頭、學校、娛樂、展覽、競技、市場、或其他公共場所出入口或消防栓前停車。
10. 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
交通部提到,另外修正第63條,包括:當場舉發案件始予記點,逕行舉發(包含科技執法及民眾檢舉案件)不予記點;自費參加講習扣抵違規點數2點,由1年1次為限提高至1年2次(4點)。修正第63條之2:配合修正條文第63條,刪除有關逕行舉發案件記違規點數規定。
交通部說明,本次修法雖限縮部分輕微違規項目不予民眾檢舉,但不會因此而降低執法強度,亦不會有處罰漏洞;各類駕駛人如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規定之違規行為,均須處罰鍰,並依情節依條例規定併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吊扣或吊銷駕駛執照等之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