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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用期合法嗎?享有基本福利嗎?7個試用期迷思一次解答

    2021-09-11 10:08 / 作者 張佳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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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試用期7大QA



    1.試用期沒過就領不到薪水嗎?



    2.試用期需要有勞健保?



    3.員工未滿三個月離職要先預告嗎?



    4.試用期會有加班費嗎?



    5.試用期可以休假嗎?



    6.試用期可以算年資嗎?



    7.試用期未過,可以要求員工直接走人?



    許多人剛進入新工作時,都會面臨試用期的考驗,但其實早在1997年修法時,試用期的相關條文就從《勞基法》當中被刪掉了。



    這代表試用期不符合法令規範嗎?當然不是,依據契約自由原則,以及相關部會的函釋,只要沒有違反法規給予員工的基本權益,試用期仍可以存在於現代職場。



    刪除試用期相關條文後,勞委會(現在的勞動部)曾發佈行政函示:「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尚非法所不容。」證明試用期有其存在效力。



    試用期契約須留意哪些規範?



    為了保障自身權益,工作人最好還是要了解試用期背後的法律原則。在理想的狀況下,最好能將勞資雙方關於試用期的協議內容化為白紙黑字,以防若日後發生糾紛,更有保障。



    常見的試用期契約內容有以下幾點:



    1. 試用期的長度



    一般來說,試用期大多以3個月為基準,只要勞資雙方有做好協調,就不太會產生爭議。



    不過,試用期也並非只能訂為3個月。若3個月過去了,資方仍然對勞方存有疑慮,但也不想馬上趕人、想再多給一次機會,也可以將試用期稍作延長,多數情況之下都是延長一次、延長2到3個月,避免試用期過長、或是一延再延,而違反《民法》的誠信原則,導致糾紛。



    2. 試用期的薪水



    試用期薪水或許不會太高,但再低,還是不能低於《勞基法》的基本工資,因為試用期員工基本上仍然屬於《勞基法》的「僱傭關係」。



    對此,雖然兩種解釋方法存在些微差異,有一派認為試用期屬於「正式勞動契約前的試驗、審查階段」,不完全等同一般的正式員工;另一派認為試用期所簽訂的契約,和一般的勞動契約具有等同的效力。



    然而不論哪一種說法,都沒有完全否定試用期的僱傭關係,再從《勞基法》第2條的相關條文,以及相關單位過去的判例,可以得出推論:基本上,試用期的員工還是屬於僱傭關係,同樣適用《勞基法》的相關規範。



    也因此,試用期的薪資不僅需要付,而且也不能低於基本工資。根據勞動部公告,最低工資從2021年1月1號開始調漲為月薪24,000元、時薪160元,不論試用期薪資以何種方式計算,都得符合此標準。



    不過,因為是試用期,有些公司還是會和員工協議在薪水上打點折扣,然而不論如何,都還是得遵守幾個原則:經過雙方同意、將協議化為書面契約、並且符合最低工資的標準。



    3. 試用期的員工基本福利



    根據前述,試用期員工同樣適用《勞基法》規範,因此也和一般正職員工擁有基本福利!



    除了《勞基法》第三章的「工資」當中第24條規定的加班費,第四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當中第30條規定的工作時數、第36條規定的休息日、第37條規定的國定假日等,就算是試用期員工,也都必須比照辦理。



    如果在試用期發生權益受損,員工可以向主管機關聲請調解,雇主也會視情況輕重,面臨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不等的罰鍰。



    常見的7大試用期迷思



    當員工和雇主都還在嘗試認識彼此,在試用期這短短幾個月的區間,藏有哪些常見的迷思呢?



    Q1:試用期沒過就領不到薪水嗎?



    試用期中,雇主與員工即屬於法律規範當中的僱傭關係,因此不論如何,該給的薪資一分也不能少。



    如果在試用期離職,則按照時間比例計算薪資:如果是在試用期已經進行超過3個月時才確定未獲錄用,資方還是必須給付3個月的薪水;如果是尚未滿3個月就結束試用期,則按照工作天數比例來計算薪資。



    Q2:試用期需要有勞健保?



    試用期員工的勞動權益比照一般正職員工,因此勞健保必須在上工第一天辦理,若沒有完成而且又發生意外,雇主除了要負擔賠償責任之外,甚至會被主管單位處分,要付上不小的代價。



    Q3:員工未滿三個月離職要先預告嗎?



    《勞基法》第16條規定了關於離職預告期的期間:工作3個月到一年之間的員工,需要在離職前10天預告離職;工作1~3年之間的員工,需要在離職前20天預告離職;工作超過3年的員工,需要在離職前30天預告離職。



    因此若未滿3個月就離職,其實並沒有離職預告的義務,不過最好還是保留交接的緩衝期,避免發生糾紛。



    Q4:試用期會有加班費嗎?



    除了基本工資,加班費也在《勞基法》當中有明確的規定,在第24和39條當中,分別有關於延長工時、和加班日的計算方式。



    Q5. 試用期可以休假嗎?



    試用期的休假同樣適用《勞基法》,包括第36條的一例一休、第37條的國定假日應放假...等,若雇主未確實遵守,可能會導致2到100萬的罰鍰。



    Q6:試用期可以算年資嗎?



    根據《勞基法》第84-2條訂定的「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之日起算」,試用期是需要列入年資計算的,才不會影響到後續休假、資遣費、退休金等相關權益。



    Q7:試用期未過,可以要求員工直接走人?



    就算是員工實在不適任,雇主還是得照著《勞基法》的資遣相關規定,按照既定的流程進行、給予資遣費。



    如果員工是在試用期未滿3個月時遭到資遣,雇主仍必須給予資遣費;如果員工是在試用期屆滿3個月以上時遭到資遣,那除了資遣費之外,按照《勞基法》第16條,雇主還必須在10天前告知,並給予謀職假。也就是說,不論如何,都還是要給資遣費!



    不論在職場資歷深淺,只要換工作,都有很高機率要面對「試用期」的考驗,搞清楚遊戲規則,對勞工和雇主來說都是保障自己、有益無害。



    作者:范仕仰  文章出處:Cheers快樂工作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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