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檢察署昨(12/25)日成立中央淨化選風聯繫會報。最高檢察署提供
距離明年總統、副總統及立委二合一大選只剩下17日,境外勢力介選的情形卻越來越嚴重,檢察總長邢泰釗日前針對基層村里長接受中國招待赴陸旅遊是否違法,與中選會、檢、警、調、廉、移等單位達成5項共識,昨(12/25)日成立中央「淨化選風聯繫會報」,再次就地檢署偵辦村里長赴陸接受無償招待案件,分析出各種態樣的法律問題,提出法律研析意見,供檢察官參考。
最高檢察署表示,25 日召集成立中央「淨化選風聯繫會報」,成員包括內政部、中選會、法務部、警政署、調查局、廉政署、最高檢察署、高檢署及各高分檢署、各地檢署的代表,同時邀請輔仁大學法律學院教授陳榮隆及海洋大學海洋法律研究所教授陳荔彤 2 位學者專家擔任委員,就各地所遇到妨害選舉事件情況進行分析,進而協助各地檢署解決問題,做好選舉查察工作。
最近因為境外勢力介選的情形嚴重,包括國人招攬里長、親友赴中旅遊,接受落地招待,同時接受滲透來源指示支持特定候選人,甚至製作假民調,意圖擾亂選舉公正性,最高檢察官法律研究中心針對這類情形及各地檢署在偵辦這類案件所面臨的問題,提出法律研析意見,經與會委員討論後達成共識,供檢察官迅速了解掌握境外敵對勢力介選形態及如何在法律面上加強完備論述。
其中村里長接受招待的態樣包括5項:1. 國人招攬里長、親友赴陸旅遊,且交通、食宿費用為不相當之對價,並向團員要求支持特定政黨或候選人,可能構成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86 條第 1 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99 條第 1項),最重可處有期徒刑 10 年。
2. 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招攬里長、親友赴陸旅遊,且交通、食宿費用為不相當之對價,並向團員要求支持特定政黨或候選人,可能構成反滲透法第 7 條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86條第 1 項(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99 條第 1 項),最重可處有期徒刑 15 年。
3. 招攬者或受招待者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公開演講或署名推薦候選人、為候選人站台或亮相造勢、召開記者會、印發、張貼宣傳品或豎立標語、看板,利用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為宣傳,可能構成反滲透法第 4 條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43 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45 條,最重可處 5 年有期徒刑。
4. 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為上開宣傳、助選等行為,亦同。
5. 受邀前往大陸旅遊、參訪,交通、食宿費用為不相當之對價,並許以不行使其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可能違反刑法第 143 條,最重可處 3 年有期徒刑。
假民調部分: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製作「假民調」:違反反滲透法第 7條及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 90 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 104條),最重可處有期徒刑 7 年 6 月。
至於赴陸餐會何種行為構成「拜票」;村里長赴陸接受招待返台後辦理活動邀請候選人在場演講,大家喊「凍蒜」後候選人即離去,是否構成「拜票」或「支持、造勢」,綜合參酌卷內資料依一般生活經驗認定之。
另外,檢察官在辦理《反滲透法》案件,聲請強制處分時,可依司法院頒「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重大、矚目刑事被告案件注意要點」,加強論述係屬「矚目案件」,聲請抗告法院即時處理,依司法院頒「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重大、矚目刑事被告案件注意要點」第 10 點第 1 項:「本要點之聲請羈押案件,不服該管法院之裁定提起抗告者,抗告法院應即時處理,並儘量於 24 小時內自為准駁或其他具體處分之裁定」。
最高檢察署認為,以不正利益等方式影響選舉,尤其是受滲透來源所介入時,對我國民主基石之侵害更為立即且明顯,自屬司法院頒「法院辦理偵查中聲請羈押重大、矚目刑事被告案件注意要點」第 1 點之「矚目案件」,檢察官聲請羈押時,應依相關事證加強論述係屬「矚目案件」,主張依同要點第 10 點第 1 項抗告法院應即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