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資料照。陳品佑攝
幸福人壽前董事長鄧文聰因掏空公司127億元遭重判27年定讞,併科罰金8.5億元,目前入獄中。公司又發現,他在2012年間主導以9800萬元溢價買下西門町房產,因此向鄧文聰等人求償1179萬元,,一、二審均認定鄧及主管們處理過程符合公司規範,也沒有令公司損失,判他勝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鄧免賠確定。
幸福人壽指控,鄧文聰、副總經理李廣進及不動產投資協理潘善建等人,當年6/8主導以每坪高達470萬元,共9800萬元的價格買下房地產,幸福人壽事後找不動產估價師估價,認為每坪只需要342萬元,加上該房地地主共有人超過20人,整合困難,讓公司損失慘重,因此對鄧文聰等人提出連帶賠償1179萬6452元(若1人清償完畢,其他人免除賠償責任)。
不過,鄧文聰等人主張,當初公司內部作業規定,2億元以下的不動產交易不需要公司董事會決議,是否也經過董事追認,而且房地位於西門町精華路段,深具增值潛力,絕對沒有溢價購入,也沒有損害公司的意圖。
一、二審認為,鄧文聰等人投資時符合公司規範,該處也具增值潛力,對公司利益應無損害,且考量鄧文聰等人事前曾經找人鑑定,當時估價達每坪517萬元,因此認為並沒有溢價購買問題。
幸福人壽不服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原審認事用法並無違誤,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