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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離婚新見解! 人妻兩度外遇想斷開丈夫 最高法院逆轉判准

    2023-12-22 19:47 / 作者 侯柏青
    最高法院。最高法院提供
    一名人妻認為丈夫和她分居,且雙方關係極為不睦,因而向法院訴請離婚,但丈夫反指妻子兩度外遇才是離婚主因,盼保住婚姻,一、二審認定外遇妻有責程度較大,判不准離婚。但最高法院依據最新的統一見解,認為婚姻出現重大破綻時,雙方若都須負責,不論程度輕重都有權訴請離婚,審酌個案情節後,逆轉改判離婚確定。此案也成離婚新見解出爐後的首起判例。

    這名人妻和丈夫結婚近20年,因丈夫對她不聞不問,雙方在4年前分居,而兩人之間有財務及相處的重大歧異,因此訴請離婚。一審判妻敗訴,二審認為,雙方婚姻已達重大破綻程度,且無法回復,但根據以往見解,認為妻子先後發生外遇,違背「夫妻忠誠義務」,責任程度比丈夫嚴重,判不准離婚。

    最高法院就相同事實做出的判決,是根據2006年的民事庭決議,認定「婚姻如果有難以維持的重大事由,夫妻雙方都應該負責時,應該衡量雙方的責任程度,責任較重的一方不能向責任輕的他方請求離婚。」成為歷來離婚判決的基礎見解。

    不過,承審合議庭卻產生法律歧異,並提出新見解。承審庭認為,法律並沒有限制有責程度較重的一方的婚姻自由,遇上「夫妻就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皆須負責時」,若要解除婚姻關係,應該不需要衡量雙方的責任程度。承審合議庭今年10/25分別徵詢各民事庭意見,各庭的法律見解均和承審庭一致。

    承審合議庭指出,對於作為裁判基礎的法律見解,經過徵詢程序後已統一見解,也開庭進行言詞辯論,讓兩造有最後陳述意見的機會。承審庭最終審酌,並沒有法律理由可以採取不同結論,因此依新見解做成終局裁判。

    合議庭認為,婚姻以夫妻經營共同生活為目的,是具有親密性和排他性的結合關係,而且是家庭和社會的基礎關係,而婚姻自由受到《憲法》保障,範圍涵蓋「結婚自由」與「」維持或解消婚姻的自由」。因此,要解除婚姻自由,必須要雙方合意,即使無法合意離婚,也不能妨害受《憲法》保障的解消婚姻自由,因此,依法向法院請求裁判離婚的權利,也是屬於《憲法》保障婚姻自由的內涵。

    不過,參照憲法法庭的判決意旨,夫妻對於維持婚姻關係的意見如果不一致,可能會發生基本權的衝突,不過,如果要保障一方訴訟裁判離婚的權利,也可能會連帶影響到另外一方的維持婚姻自由,因此,不管要維持還是要結束婚姻關係,一旦要做出限制時,仍必須適用法律保留原則。

    合議庭進一步解釋,若出現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而夫妻都必須負責時,雙方均屬於「有責配偶」,因此可以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請求與他方離婚,而雙方的有責程度輕重並不是比較要件。不過,有責程度較輕的一方,應該可以就離婚所受到的損害,依法向有責程度較重的一方訴請賠償,以求平衡兼顧。

    合議庭審酌認定,這對夫妻的關係已徒具形式,欠缺共同生活、相互扶持、同甘共苦以共創家庭生活的實質內涵,喪失應有的互愛、互信、互諒、互持等重要基石,依社會一般觀念,難以繼續維持婚姻,已達重大破綻程度,而無回復機會,由於雙方都應負責,因此認定妻子請求離婚有理,改判她勝訴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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