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地檢署外觀。資料照。侯柏青攝
中華民國籍的高姓女子,19年前在美國加州不滿6歲繼女推她所生的2歲女兒,竟然動手施暴,將她打成植物人昏迷6年後死亡,高女因此判刑確定並在美國服刑期滿後遣返回台,士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高女涉犯《刑法》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人於死罪,依《國民法官法》提起公訴。
起訴書指出,高女是中華民國的國民,為6歲美國籍的女童的繼母,他們都同在美國加利福尼亞州沙加緬度郡住處,2004年5月11日晚上10點左右,因為不滿繼女動手推她所生的2歲女兒,又對她說謊,竟發狂的拿衣架或用手毆打繼女的臀部、手,又對繼女呼巴掌、掐脖子,兩度將她猛力推倒在地,導致繼女頭部因為撞及地板而昏迷失去意識。
女童被高女連番重擊後,造成頭部腦腫脹及全身多處瘀傷等傷害,高女卻視若無睹,直到隔(12)日上午見繼女仍然昏迷未醒,才將她送醫,女童雖然撿回一命,但已呈現植物人狀態,在昏迷6年後,於2010年12月23日死亡。高女因為毆打繼女至死,被美國法院判刑確定,並在美國服刑至少10年後期滿出獄,於2021年5月6日經美國遣返出境,於台灣時間2021年5月7日入境台灣。
由於高女涉犯我國《刑法》277條第2項前段的傷害致死罪嫌,最輕本刑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而高女又是中華民國人民,雖然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的美國加州犯下這個罪,但依我國《刑法》規定,我國自有審判權。
士林地檢署認為依照《刑法》第9條規定,「同一行為雖經外國確定裁判,仍得依本法處斷。但在外國已受刑之全部或一部執行者,得免其刑之全部或一部之執行。」高女雖然經美國法院判處罪刑確定,並執行完畢,仍必須依我國刑法規定論處。檢察官在調查後認為高女涉犯《刑法》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傷害致死罪,以《國民法官法》提起公訴,並建請法院依《兒童少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加重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