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槌,翻攝pexels
南投縣9年前發生離奇命案,檢方查出,男子王忠義先將年邁父親載離醫院,隔年父親成為河床枯骨,檢方懷疑王男殺父;王男另於同年10月載母親到國姓鄉河床溪戲水,母親溺水而亡,檢方懷疑王詐保弒母。殺父部分,王忠義夫婦因證據不足獲無罪確定,但殺母案纏訟6年,歷經5度審理,他的罪責也從殺人、過失致死到無罪之間擺盪,台中高分院更三審今天逆轉判無罪,全案定讞。
台中高分院解釋,本案從第一審繫屬日起至今超過6年,且經最高法院第3次發回更審,本院已第3次做出無罪判決,依《刑事妥速審判法》第8條規定,不得上訴最高法院,因而無罪確定。不過,更三審也埋下伏筆,王忠義涉殺母案雖無罪確定,但更三審認為檢方未起訴過失致死罪嫌,因而未納入審理範圍,檢察官可就此部分另案處理。 檢方起訴指出,王忠義長期失業及積欠銀行卡債,經濟困窘,計畫以「假投保、真詐財」方式弒母詐保,2014年8月中旬,他為母親投保50萬元微型保險,待保險公司同意,旋即在10/5在妻兒及母親,他趁機將母親推下南投縣國姓鄉種瓜溪中,再按壓頭部入水溺斃。檢方依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嫌起訴王忠義。
2016年,南投地院判王忠義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但檢察官認為量刑過輕,王忠義則矢口否認犯行,雙雙上訴,不料二審逆轉改判無罪。而最高法院曾經3度將此案發回更審,台中高分院更一審維持無罪,更二審則改依過失致死罪判1年2月,更三審今天又改判無罪。
更三審合議庭以4大理由交代為何判王忠義無罪。
1、王忠義在檢察官相驗時,已經據實說明自己有幾十萬元債務,母親也有投保50萬元保險,沒有隱瞞。王忠義偶爾打零工,並非全無收入,2012年至2014年間,他存入63萬餘元現金。合議庭認定,檢察官認為王忠義為圖謀50萬元保險金而殺害母親,動機似乎有點牽強。
2、依據王母的相驗照片,僅能發現她的額部有挫擦傷,其他表皮並沒有掙扎或鬥毆痕跡;王母經解剖後,雖然「頸部胸鎖乳突肌」、「肩部背部的斜方肌」有出血狀況,但經過病理切片顯微鏡觀察,證明她應該是溺斃前「用力掙扎」所致。加上消防員在急救過程中曾按壓王母的右胸,導致右上背對應部分大面積出血,在法醫學上這些疑慮已能獲得澄清。
此外,王母左後枕部雖然「皮下出血」,但有可能是撞擊溪中大石所致。
至於王忠義雖然曾在警方詢問時,短暫承認用「手肘」、「手臂」頂落將母親頂下水,不過,這部分供述無法確認是否出於自由意志,也和案件中的傷勢不吻合。法務部法醫研究所的函文,也認為王母的左右肩部和右上背部肌肉出血的皮膚及皮下軟組織,沒有明顯遭壓制(壓砸或擠壓背部)入水的證據。
3、本案目前沒有積極證據證明王忠義將母親推下溪水,或壓制母親的頭入水溺斃。檢察官所提出的相關證據,無法讓法院就殺人罪嫌達到沒有合理懷疑的程度,基於「罪證有疑,利於被告」的刑事訴訟原則,既然不能證明他的犯罪,就應該諭知無罪。
4、王忠義是否有涉及過失致死罪嫌?合議庭鑑於檢察官起訴的事實是「王忠義為圖謀保險金故意殺害其母」,檢方是認定他以積極作為(將其母親推落溪中,再按壓頭部入水)的方式殺害母親。但是,王忠義是否有「疏於注意保護而過失致母親於死」的事實,必須釐清他是否沒有做到「照顧、保護」等法律期待的行為,而且因為他的「疏忽」等消極不作為的舉動,進而導致母親死亡的後果。
合議庭解釋,「故意殺直系血親尊親屬罪」和「過失致人於死」的事實與罪名,在實體法上的不法內涵有極大差異,一個是故意,另一個是過失;至於兩個罪名侵害的法益本質也迥然不同,一個是侵害生命法益,另一個是侵害身體及健康法益。合議庭基於「不告不理」原則,檢方既然沒有起訴過失致死罪嫌,法院就不能納入審理範圍,應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