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資料照,侯柏青攝
設籍在台北監獄的林姓受刑人為爭取明年總統、立委大選「在監投票」,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假處份獲准後,成為台灣首例,桃園市選委會向最高行政法院提抗告反制,最高行政法院決定明天召開程序準備庭聽取兩造意見。
林姓受刑人擁有投票權,且戶籍早在2019年12月就遷入北監,他委託社團法人監所關注小組發函桃園市選舉委員會(桃委會)、中選會,要求在北監設置投票所,但遭到桃委會拒絕,因此提出行政訴訟並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
北高行認為,受刑人只是穿著囚服之國民,在監禁期間人身自由和居住遷徙權雖受限,但其他基本公民權利仍受《憲法》保障,國家應提供一定之軟體法制及硬體建置,確保人民得以實現基本權利。
合議庭也認為,雖然選罷法並無「特設投票所」規定,關於保障人權、授予人民利益的事項,縱使法律沒有規定細節作法,行政機關本來就可以自主為之,不能以「法無明文」來推卸保障人民權利的責任。由於時間急迫,且林姓受刑人的勝訴可能性不低,裁定桃委會必須在北監適當位置設立投票所供林姓受刑人投票。
無獨有偶,花蓮監獄賴姓受刑人也向北高行聲請暫時狀態假處分獲准,成為全國第2起案例,合議庭還在裁定裡痛斥選委會「違法不作為」,一再剝奪受刑人投票權,已遭專家認定違反《公正公約》,若才准聲請案,恰可促使國家遵守義務。
由於後續還有多名受刑人提出假處分,最高行政法院最後做出的決定,對後續訴訟的走向將有一定程度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