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槌示意圖,翻攝pexels
林姓職業女駕駛開車時被一名男子「攔停」,她拿「辣椒水」朝車外噴,導致對方眼睛和臉受刺激,遭警方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移送台北地院。林女向法院辯稱對方恐嚇,為「自保」才出此下策。但北官認定,當下無立即威脅,反而是林女主動放下車窗噴辣椒水及比中指已觸法,決定裁罰6千元。可抗告。
根據《社維法》規定,發射有殺傷力之物品而有危害他人身體之虞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只要行為人放置或投擲、發射,危害到他人的身體或財產,就可能構成違法。
法官認為,辣椒水為刺激性人為萃取化學物質,若對人噴灑時,可能會造成皮膚、黏膜之發麻、灼燒痛感、紅熱腫痛之過敏現象等等之使人局部受傷或不適反應,性質屬於有「殺傷力」之物品。
林女應訊時坦承有朝對方噴辣椒水,但強調一開始對方言語讓她感受到「被恐嚇」的意味,她遂打110報警求救,而對方原本被女友勸阻,卻又不甘罷休的二度折返拍她車窗,她感覺到對方「試圖攻擊」,為了自保才使用辣椒水。
不過,北院勘驗行車紀錄器發現,林女一開始被「攔停」後,就從包包裡拿出辣椒水,當被害人二度折返回來時,雙方曾有短暫交談,之後林女就朝車窗外噴辣椒水。北院認為,當時被害人還沒有出現「顯而易見」的威脅,反而是被害人出手噴辣椒水,而且噴完後還把車窗關起來,並在車內比中指。
法官認定,林女當時只要緊閉車窗就可以製造出物理上空間,區隔掉被害人,就能暫時避免雙方互相侵擾,但林女捨此不為,反而主動搖下車窗,還對被害人噴辣椒水等,顯然已逾越「自保」的範圍。此外,林女既然報警,應該等待警方到來,循司法途徑或其他管道介入處理,而不是自行發射辣椒水,此舉反而可能擴大雙方爭端。
法官認定,林女說的應該是「事後卸責」之詞,審酌犯案經過、林女的資歷及情節輕重程度後,決定裁處6千元,而犯案工具「辣椒水」則宣告沒入。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