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資料照。侯柏青攝
一名陸軍中士分隊長收假時被驗出尿液有毒品陽性反應,遭撤職、停止任用1年及停役,他申請復職遭拒,提行政訴訟一審打贏軍方。陸軍司令部上訴後,最高行政法院揪出,參與言詞辯論的合議庭審判長A不附理由「沒簽名」,判決書更出現第4位法官(D)名字,合議庭審酌D未參與言詞辯論不得參與判決,罕見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將全案發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審。
判決指出,2018年該中士尿檢呈安毒陽性反應,陸軍步兵訓練指揮部祭重懲,處分撤職、停止任用1年,陸軍司令部則核定他自2018年10月19日起停役。該中士2019年10月底以「停役原因消滅」為由申請回役復職。但陸軍司令部依《服役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核定「免予回役」,中士訴願失敗後提行政訴訟。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他申請復職,軍方應採用《任職條例》等規定進行審核,不過,當時軍方誤引《服役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做出停役處分,實際上該條例屬「未申請回役復職」停役人員使用。北高行認為處分有違失,判撤銷訴願及處分,改命陸軍司令部重作適法處分。
陸軍司令部不服,上訴最高行政法院。
合議庭認為,根據《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訴訟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法官非參與裁判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裁判。」而行政訴訟原則採取「言詞辯論」及「直接審理」主義,判決必須基於言詞辯論的基礎而做出來,法官參與言詞辯論庭,是組成判決法院必須具備的,也是判決法院「組織合法」的要件。
因此,若法官未參與作為裁判基礎的言詞辯論,就不具備判決法院組織合法的要件,屬於「判決法院組織不合法」之情形,做出的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根據合議庭調查,本案判決是根植於雙方的言詞辯論做出的判決,依照言詞辯論的開庭筆錄記載,2021年9月2日參與本案言詞辯論的法官為「審判長法官A、法官B、法官C」,但合議庭從筆錄裡發現,在筆錄裡,審判長A的簽名處卻是由「C法官」代替簽名,A自己沒簽名,卷內資料也沒顯示A有什麼特殊因素不能簽,必須由資深法官C代簽的狀況。
合議庭審酌,《行政訴訟法》準用《民事訴訟法》規定,「有關言詞辯論筆錄應由審判長簽名」的相關規定,該狀況顯然違反法律規定。
此外,依照判決書正本記載,該判決由「審判長A、法官C、法官D」製作出來,合議庭發現,參與言詞辯論的法官B居然不見了,審酌法官D沒參與判決基礎的言詞辯論,竟參與判決(書),判決法院的組織顯然不合法,合議庭因此認定「判決顯然違背法令」。
合議庭指出,陸軍司令部的上訴意旨雖然沒提到此事,依《行政訴訟法》規定,上訴合議庭有權調查前審判決是否違背法令,並不受上訴理由的拘束。合議庭認為,此部分違法,認為陸軍司令部上訴有理,遂將原判決廢棄,將全案發回北高行重新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