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大碩士徐豪謙認為,二審判決比一審判決更仔細友善。翻攝徐豪謙臉書
曾控訴民運人士王丹是性騷慣犯的清大碩士徐豪謙,和友人廖明中、張宸瀚共同開設「性愛教學課」,徐並當眾舔觸廖男下體,遭起訴公然猥褻。一審判無罪,檢方痛斥沒「教育性」上訴二審,但合議庭認定3人以「教學」為目的,加上學員已成年,未因暴露行為產生負面情緒,不構成「猥褻」,審酌《憲法》保障人民言論講學等自由,今天二度判決無罪,全案定讞。
徐豪謙獲悉判決結果後,在臉書興奮發文表示,「課程案二審判決,比一審更仔細更友善(我覺得),應該是不太可能走到三審,檢方應該沒那那麼閒。課程案到這裡應該算是圓滿落幕了(呼)」
檢方指控,徐豪謙等3人開設「異物梗色」工作坊,公開招募不特定人以2200到3500元費用參與「性愛教學課程」,2021年2月20日,3人在台北市大安區開課,張宸瀚布置場地、核對身分及拍攝,徐豪謙則示範舔觸廖明中下體,供現場21名學員觀覽。檢方認定3人收費供不特定人觀賞性交行為,涉犯《刑法》第234條第2項圖利公然猥褻罪嫌。
一審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為由,諭知徐豪謙等3人無罪,雖然結論與高院結果相同,但理由和無罪原因迥異。
高院無罪理由指出
一、《刑法》於今年2月8日修正增訂「妨害性隱私及不實性影像罪」等條文,將影像的「猥褻物品」 改稱為「性影像」,規範重心也由維持社會多數成員主觀抽象的情緒狀態,轉換為以個人性自主、性隱私與性人格為聯繫的犯罪型態。
因此,
妨害風化罪中關於「猥褻」定義也應與時俱進作目的性限縮解釋,限於「侵害他人的性自主決定權」,除了「暴露」,更重要的是「騷擾」,除被騷擾者必須察覺暴露行為及理解當中的性意涵,還必須因為經歷暴露行為,產生相當程度的負面情緒,例如恐懼、驚嚇、不安、憤怒、噁心及不悅等感覺。二、觀察徐豪謙等人架設的網站提供資訊的整體特性和目的,參酌證人證詞、現場照片,
認為3人是基於教學目的,在密閉教室內從事「情慾探索」的性愛教學活動,且詳細約定教學過程應行注意事項,目的是在「增進夫妻或親密伴侶之間的性生活和諧」,屬於《司法院釋字第 617 號解釋》所指的「教育性、藝術性或醫學性」活動的一種,並未侵害他人性自主決定權,加上學員均已成年,過程中專注學習製作筆記,並未因這些暴露行為產生負面情緒,難認徐豪謙等人的行為屬於圖利猥褻罪所要處罰的「猥褻」行為。
三、檢察官主張,上開「教育性」活動必須適合「傳授給一般大眾」的普世價值,
但法院認為,《憲法》保障人民享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等表現自由,不應要求傳授課程內容必須符合普世價值,此為民主自由與多元社會的基礎。何況,由課程學員的證詞可知,學員參與課程,是希望藉由教學內容學習與親密伴侶相互取悅,因此,辯護人提出的理由,即
「親密伴侶的親密關係為社會和諧不可或缺的基石,性生活為親密關係的核心,傳授使性生活和諧的知識,不僅使個人增進自信,亦未妨害社會善良風俗」等,是有憑有據的。高院以上述3大理由,認定徐豪謙等3人不構成《刑法》圖利公然猥褻罪。高院合議庭指出,一審判決以「不能證明被告犯罪」為由諭知3人無罪,雖然論證理由、無罪原因雖與高院有異,但結論相同,認為判決並沒有違誤,因此駁回檢方上訴。全案定讞。
此案合議庭審判長為廖建瑜、受命法官為林孟皇、陪席法官林呈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