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地院。資料照。侯柏青攝
男子陳瑞祥今年4月在新北市汐止區喝醉,小便時與林姓運將口角,他涉嫌勒死林男,被士林地檢署依殺人罪送進國民法庭審理。陳男主張自己不是「殺人」而是「傷害致死」,聲稱法律的艱澀概念將讓國民法官難以判斷,聲請不讓國民法官審理,但士林地院認為,此案並不複雜,該採哪個罪名也與生活經驗相關,應不需高度法律專業知識才能理解,因此駁回聲請。
64歲的林姓運將今年4月6日清晨6點在汐止火車站排班時,瞥見40歲的醉漢陳瑞祥在他的車子後方尿尿,他下車與對方起口角,陳男遂對他勒脖鎖喉,導致林男失去呼吸心跳,送醫急救不治。陳男則當場被逮。
陳男主張,自己不否認犯行,只是認為罪名應適用《刑法》傷害致死罪,依據檢方起訴書及補充理由書所載,他應也適用《刑法》減刑要件,他認為本案的量刑沒有重大爭議,沒有彰顯國民參審價值的重要意義。他也向法院表示,為了避免浪費司法資源,希望不要行國民參審。
他主張,國民參審的前提是,檢辯在法庭上的作為必須讓國民法官非常好懂,才能和職業法官合審合判。本案重要爭點為,行為時是否適用「辨識能力降低」及分辨「殺人罪」和「傷害致死罪」的差異,這部分涉及艱澀法律概念之說明與認定,國民法官沒受過法律專業訓練,恐難以理解及無法做出公平正確決定,導致職業法官主導評議和結果,將使審理時間拖長,損及他的權益。
士院則認為,陳男沒有具體事證,就認為國民法官沒有專業法律知識,難以做出公正與正確決定,顯然是低估未來經選任程序挑出之國民法官的智慧與能力。
合議庭認為,此案到底要認定為「殺人」還是「傷害致人於死」,主要取決於他的主觀意思,這與生活經驗息息相關,不需要高度法律專業知識就能判斷。此外,他是否可以因為酒後「辨識違法能力降低」而獲得減刑,是生理和心理的問題,有醫學專家的鑑定結果可以參考,不涉及法律專業知識,這部分國民法官與職業法官無異,因此陳男聲請認為本案沒有彰顯國民參審價值的重要意義,根本不成理由。
合議庭認為,陳男對客觀事實不爭執,只爭執罪名,審酌案件情節不複雜,依審判實務經驗來說,應不需要長久時間就能完成審判,即使他在押,也應該不會損及權利。
合議庭據此駁回其聲請,全案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