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呂錦茹。資料照。周志豪攝
《鏡週刊》今年初報導前國民黨中常委蕭景田涉及林杏兒賄選案時,刊登國民黨台北市黨部主委黃呂錦茹的照片,並指稱「錢是黃呂錦茹拜託蕭景田給大家」,更提及黃呂恐怕事先知情賄選一事。黃呂認為報導毀損名譽,向台北地院提告求償50萬元,北院今判《鏡週刊》及兩名記者賠10萬元。可上訴。
《鏡週刊》今年1月11日刊登「搭林杏兒競總車送文宣夾現金蕭景田買票影音檔曝光」報導,報導中引用一段涉案人曾繁川的話,「我跟妳發自內心話,我懂妳的意思,這是我們自己…因為我簡單跟妳講,因為黃呂主委(黃呂錦茹)特別拜託蕭主委(蕭景田),因為過去蕭主委在2018年的時候,他那時候還沒擔任主委,他就是有在幫林杏兒的忙。」
而週刊報導,這段對話間接證實「蕭有替林杏兒賄選之嫌,並意外提到國民黨台北市黨部主委黃呂錦茹恐怕也知情。」週刊也登出黃呂錦茹的照片,指週刊取得的錄音檔中,曾繁川曾向W女說,「錢是國民黨台北市黨部主委黃呂錦茹(圖)拜託蕭景田給大家的。」
黃呂錦茹認為,週刊抹黑她事前知悉蕭景田賄選案,而且還直指賄款就是她請蕭景田給大家的,不實報導已貶抑她的人格、社會評價和名譽權,造成精神損害。她要求《鏡週刊》2名記者賠償50萬元,而母公司精鏡傳媒股份有限公司及負責人也要連帶賠償,另須將判決刊登《自由時報》、《中國時報》、《聯合保》3大報各1日以回復名譽。
週刊認為,黃呂錦茹是公眾人物,應受外界檢視,而報導內容涉及公共利益,也善盡查證之責,兩名記者依據掌握的證據,有理由確信其為真實,主張免賠。
北院認定,黃呂錦茹雖然身為北市黨部主委,但不一定知情賄選一事,《鏡週刊》只有錄音譯文,而該錄音譯文只是曾繁川和W女的對話紀錄,檢視內容可發現陳述是模糊的,諸多處有待語意解釋,根本沒辦法證明黃呂錦茹知道行賄案,遑論證明賄款就是她拜託蕭景田轉交的。
且《鏡週刊》報導直接在她的照片下面,明確指稱賄款就是她拜託蕭景田給的,由於語句陳述肯定、明確,屬於「事實陳述」而不是「意見表達」。
北院認定,報導內容已對黃呂錦茹名譽造成侵害,判精鏡傳媒及2名記者必須賠償黃呂錦茹10萬元,但不用刊登判決。可上訴。
《鏡週刊》3點聲明回應第1點、涉案圖說指的,「本刊取得的錄音檔中,曾繁川曾向W女說,錢是國民黨台北市黨部主委黃呂錦茹拜託蕭景田給大家的。」並非憑空杜撰,該錄音及錄音譯文已呈交給法院。
第2點,錄音內容是否陳述模糊、語意是否有待解釋之處,均屬各該讀者個人之價值判斷。該報導有高度公益性,黃呂錦茹女士身為政治人物屬於公眾人物,名譽權之保障應有適度的退讓。法院以前述理由此判定本刊查證不實,對於沒有公權力之記者而言實有欠公允。
第3點,本刊為維護權益,將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
發稿 : 13:08
更新 : 14:48(新增鏡週刊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