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國民法庭。資料照。陳品佑攝
男子李佳修去年11月在台北市行政院旁酒駕撞死王姓單親爸,成台北地院受理的第一起國民參審案件,國民法庭歷經兩天審理後,認定李佳修不符自首要件,今天依《刑法》酒駕致死罪重判7年2月有期徒刑,這是《國民法官法》上路以來,第2起國民法官做出的判決,也是酒駕致死罪的首例,具有指標性意義。
檢方起訴指出,去年11月13日晚間11點多,李男開車到北市東區夜店喝酒,狂飲至少兩瓶香檳後,翌日凌晨3點多又到附近酒店續攤,凌晨4點21分飲宴結束,曾姓少年開著李男的BMW載他離開酒店,才開沒幾分鐘,李男就要曾姓少年換手讓他開。李男酒駕又超速,行經行政院旁的車行地下道時,急撞前方王姓男子開的轎車,害王男送醫不治,副駕駛座上的友人則受傷。
此案的檢審辯陣仗驚人,北院由3男3女國民法官,搭配合議庭審判長林鈺珍、陪席法官吳玟儒及洪甯雅等3名職業法官組成合議庭,公訴檢方則由高光萱、黃振城及楊舒雯出戰,李佳修委任律師范瑋竣、劉迦安幫他辯護;死者王男的媽媽則委託游敏傑、何仁崴兩名律師幫忙討公道。
王男媽媽當庭向國民法庭表明,絕對不原諒李佳修,她痛斥李佳修「沒誠意」,並辛酸地說,「我最介意的地方是,如果發生車禍的時候,李佳修不要有那些脫序的行為,導致我兒子延誤送去醫院,我兒子搞不好還有救!」
檢方開庭時,當庭勘驗現場監視錄影器,指明李佳修「超速」又「猛踩煞車」,在下車行地下道時,往左靠試圖超車,結果失速追撞王男的車輛,王男並無任何交通過失。而李佳修雖然在法庭上認罪,卻一再堅稱是對方先煞車,他才不慎撞上,讓檢察官和告訴人難以接受。
此外,檢辯雙方對於李男是否符合《刑法》62條「自首」的減刑規定,看法也有極大落差。
辯方則主張「修復式正義」,強調李男在案發現場就向警方表明自己是肇事者,他犯後極為後悔,還恨不得「死的人是自己」,而他也誠心賠償對方,盼國民法庭能依法減刑,建議量刑區間為5到6年;但檢方認定,警方在他申告犯罪前,早就有80%、90%高度心證懷疑他是肇事者,認為他不符合自首要件,由於他的供詞反覆不一、犯後態度不佳,檢方認為他沒有值得同情之處,建議量刑區間為7到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