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方主張,國民黨中常委蕭景田(左)涉賄,台北市議員林杏兒(右)應當選無效,但未獲法院認同。翻攝林杏兒臉書
士林地檢署對國民黨台北市議員林杏兒提出當選無效之訴,今天遭士林地院判決駁回。士院認為,檢方無法舉證林杏兒對於前國民黨中常委、北投士林區黨部執行長曾繁川涉嫌行賄里長一事,有「事前授意」或「知情且容任」的情事,因不符合宣告當選無效的要件,據此駁回訴訟。
士院理由指出,依《選罷法》規定,當選人有投票行賄等不法行為,檢察官可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但和當選人有一定關係的第3人賄選,不見得能視為當選人的不法行為,檢方應充分舉證,證明當選人和賄選行為的關連性。
檢方開庭時主張,蕭景田、曾繁川和里長的證詞能佐證此事。
但士院認為,依照檢方舉證,充其量只能認定蕭景田和曾繁川等人曾經交付里長6000元、1萬元不等現金,但相關人在偵審程序辯解有落差,是否構成賄選罪名還有爭議。即使法院認定構成賄選,也只能認定蕭景田等人使用國民黨中常委、士林北投黨部主委、執行長等身分所為,無法證明林杏兒事前謀議、知情或參與。士院指出,檢方當時偵查期間因查無林杏兒的犯罪嫌疑而簽結,顯然檢方也無法證明林杏兒和蕭景田等人之間有犯意聯絡或行為分擔,本案沒有證據可以證明,林杏兒有授意或知悉卻容忍蕭景田等人交付金錢給里長的行為。
士院依據證人指證,發現國民黨前任黨部主委也曾經在選舉期間,自費發給里長現金1萬元補助競選經費,因此無法排除蕭景田等人依循前例所為的可能性。士院也發現到,檢方掌握的蕭景田賄選對象中,有一名里長和林杏兒之前就有嫌隙,士院認為,如果林杏兒知情或參與,應會事先要求蕭景田等人避開此人,以避免遭到檢舉,但蕭景田等人卻完全沒避諱,足證林杏兒事前可能真的不知情。
此外,檢方開庭時,曾持媒體報導指稱蕭景田和林杏兒以「父女」相稱,林杏兒為蕭景田「乾女兒」,並指證林杏兒競選總部登記在蕭景田太太名下,蕭多次和林杏兒共同出席餐會、幫忙站台等;林杏兒之前擔任北投區黨部副主委時,也曾在臉書發文感謝蕭景田提攜。檢方主張,這些資料可以證明蕭景田和林杏兒「關係密切」,足以做為全案佐證。
但士院認為,這些「間接事實」只能證明兩人有公誼私交,不足以推論林杏兒事先知情並容任蕭景田、曾繁川送現金給里長,士院也發現,林杏兒半年裡其實只和蕭景田有過3次電話聯絡,質疑兩人如果很熟,怎麼可能半年只有3次通聯?不排除兩人可能只是「關係一般」。
士院也依據卷證資料發現,林杏兒、蕭景田、曾繁川3人是因為參加國民黨務而認識,蕭、曾並不是林杏兒的競選團隊成員,或者是樁腳。士院指出,檢方引用媒體報導推論林杏兒為蕭景田的乾女兒,但此事已遭林杏兒否認,檢方也舉不出其他證據佐證,不能只憑傳聞就推論林杏兒和蕭景田「關係密切」,進一步認定她授意或知悉且容任賄選。檢方另主張,蕭景田和曾繁川11月22日由林杏兒競選總部司機開車載著他們去拜會里長,而且當場交付「萬元信封袋」,試圖證明林杏兒和此事的關聯性。
但士院根據相關人的供述,發現當天蕭景田和曾繁川拜訪林杏兒競選總部後,打算離開前往車站,是司機徵得競選總部幹部郭鎮豪同意,才開車載他們前往車站。沒料到,蕭景田上車後臨時改稱要去「拜訪里長」,司機才依他們的指示前往,此件事也沒辦法成為林杏兒涉入的證據。
士院依據以上種種證據,認定本案和當選無效的要件不符,據此駁回檢方之訴,認定林杏兒當選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