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凱凌。資料照。翻攝陳凱凌臉書
前台南市經發局長陳凱凌涉嫌索賄180萬元,還接受花酒性招待,且購買豪宅時向銀行超貸,遭台南地檢署依貪汙罪起訴。陳凱凌遭收押超過半年,台南地院上月27日召開準備庭,他全盤認罪並承諾繳回犯罪所得,只求交保返家,但合議庭認定他涉重罪,有逃亡、串滅證高度可能性,今天裁定延長羈押2月。
法院裁定指出,陳凱凌涉及的罪名包括《貪污治罪條例》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及財產來源不明罪、《刑法》公務員利用職務上機會犯詐欺得利及加重詐欺罪,以及《洗錢防制法》洗錢罪。
法院依據起訴書臚列證據認定,陳凱凌犯罪嫌疑重大,且涉犯的罪名包含法定刑7年以上重罪,預期逃亡規避審判和執行的可能性很高,
法院認為,陳凱凌在法院偵訊時,僅承認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但爭執「法律適用」問題。法院考量,他雖然已經全部承認犯罪事實和罪名,但他涉及的罪名包含法定刑7年以上重罪,衡酌重罪常伴隨逃亡的高度可能性,且依據他過往經歷,可以發現他擁有籌措相當現金的經濟能力,預期逃亡以規避審判或刑罰執行的可能性很高,因此有相當理由認定他有逃亡疑慮。
法院也指出,陳凱凌和其他證人關係匪淺,如果任由他交保在外,有高度機率和證人勾串或滅證,權衡國家司法權行使、社會秩序與維護公益及他的人身自由私益和訴訟防禦權限制的程度後,認為交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的手段不足以代替羈押。
法院指出,本案還有證人必須到庭證述,陳凱凌有串供或滅證的動機,依本案訴訟進度,對他維持羈押處分仍屬適當、必要而且合乎比例原則,因此諭令陳凱凌自7月20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