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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衝績效勾結電玩業者「送人頭」 警員受惠《速審法》獲緩刑

    2023-05-10 14:37 / 作者 侯柏青
    法槌。翻攝pexels
    前桃園八德分局四維派出所朱姓警員,在2010及2011年間,為達成取締賭博電玩績效,勾結電玩業者3度找人頭供朱男取締,再移送檢方查辦。桃園地院依偽造文書罪判朱男應執行2年徒刑,上訴高院後,合議庭依《刑事妥速審判法》減刑為1年6月,並給予緩刑4年,條件是他必須另支付80萬元給國庫。

    判決指出,朱男當時和謝姓、徐姓、李姓電玩業者約好,由朱和李約定取締時間點,謝負責安排機台和找人頭冒充現場負責人,徐則指示下屬備妥專門供取締用的電子遊戲機。朱男就在2010年10月21日、2011年1月27日、2012年1月31日,找不知情同仁一起冒充賭客玩賭博電玩,然後趁3個人頭按照積分兌換現金時一舉逮捕。

    他最後將人頭以《刑法》賭博、圖利供給賭博場所、聚眾賭博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非法營業等罪名,透過八德分局移送桃園地檢偵辦。

    朱姓警員案發後遭停職,檢方依「貪汙治罪條例」圖利、偽造文書等罪名起訴他,但桃園地院認定不構成圖利,僅依偽造文書罪判2年。檢方不服上訴高院,而合議庭仍認定不構成圖利,另審酌本案審理已超過8年,因此依《速審法》減刑。

    合議庭認定,朱姓警員因一時失慮才觸法,經偵審程序後,應該知所警惕而沒有再犯疑慮,同意給予緩刑4年,不過要求他向公庫支付80萬元。

    至於同樣遭起訴的曾姓所長,則二度獲判無罪。合議庭表示,檢方可針對朱姓警員有罪部分提起上訴,而檢方若要針對無罪部分上訴,必須受限《速審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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