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車手陪偵律師竟洩密給詐團高層 屏檢起訴3名律師

2025-01-06 16:48 / 作者 呂志明
法庭判決示意圖。本報繪製
南部知名的執業律師陳廷瑋、黃冠偉、唐子堯,在陪同詐騙集團車手接受檢警偵訊時,涉嫌將陪偵中獲悉的重要訊息,提供給集團上層,同時監控落網車手之應訊過程,確保不會供出上游成員,屏東地檢署調查後認為陳廷瑋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參與犯罪組織,黃冠偉、唐子堯則涉犯《刑法》洩密罪及使犯人隱避等罪,將3人提起公訴。

刑事警察局南部打擊犯罪中心日前偵辦一起網路假投資詐欺案件,報請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李忠勳指揮偵辦,並與屏東縣警察局內埔分局等單位共組專案小組,針對該詐欺集團水房、車手成員發動多波拘提搜索。

偵辦過程中發現該詐團旗下多名成員於各地犯下多起詐欺案件均是委任現年42歲的律師陳廷瑋或其名下律師事務所律師唐子堯協助陪偵,甚至為規避檢警溯源調查,刻意聯絡其他律師事務所有私交的律師黃冠偉替該詐團辯護,3人疑似將檢警偵辦內容洩漏給詐團成員,藉以規避刑責。

檢察官李忠勳為了擴大追查律師是否涉及不法,指揮法務部調查局屏東縣調查站、刑事警察局偵查第八大隊及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組成專案小組共同偵辦。

專案小組查出,2023年間,陳廷瑋加入詐團,負責處理詐團旗下車手遭查緝的法律相關事務,並自行或指揮安排派案的律師擔任落網車手的辯護人,監視落網車手的應訊過程,確保不會供出上游成員,並藉此取得落網車手的警詢及偵訊筆錄內容、落網車手是否遭羈押等資訊後告知詐騙集團其他成員,以利詐團上游成員管控風險、調派人力及認列虧損,藉此維持詐團存續運作。

檢察官調查後認為陳廷瑋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參與犯罪組織罪嫌、《刑法》第132條第3項非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嫌;黃冠偉涉犯《刑法》第132條第3項之非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嫌及《刑法》第164條第1項之使犯人隱避罪嫌;唐子堯涉犯《刑法》第132 條第3項之非公務員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嫌,依法提起公訴。

屏東地署指出,詐欺犯罪日益猖獗,執業律師具備專業法律知識,本應潔身自愛並在遵循律師倫理規範下,提供被告合理辯護權,共同維護民主法治,切勿配合不法集團,利用職務得知偵查秘密後外洩予他人,甚至參與集團,為犯罪者串證,而辜負社會對律師的期待。本案各該涉案律師的不法犯行除依法起訴外,另就違反《律師法》、《律師倫理規範》部分,並將簽分「律他」案,於調查後移付律師懲戒委員會追究懲戒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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