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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周玉蔻判1年半在機場被攔!北院:有逃亡之虞限制出境、出海

    2024-11-29 18:50 / 作者 侯柏青
    資深媒體人周玉蔻出庭。資料照。廖瑞祥攝
    資深媒體人周玉蔻今天中午打算從桃園機場出境,卻遭航空公司拒發機票,國境事務大隊旋即對她開出「禁止出境」的處分書,而周玉蔻無法出境原因曝光。據悉,周玉蔻、蔡玉真指控前中國小姐張淑娟是蔣孝嚴「晶華滾床單」女主角,11/26遭台北地院各判1年半有期徒刑,合議庭認為,兩人被判處不得易科、不得易服勞務之刑,依兩人的社會經歷及資力,畏罪潛逃規避刑罰可能性甚高,有理由認定兩人有逃亡之虞,因此逕予限制出境、出海。

    法界人士解釋,根據《刑事訴訟法》第92條-2第2款規定,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必要時,檢察官或法官得逕行限制出境、出海。而3款符合限制出境的要件為,1、無一定之住、居所者。2、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者。3、有相當理由足認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據了解,合議庭這次是以「有逃亡之虞」逕予限制出境、出海。合議庭指出,周玉蔻、蔡玉真涉犯起訴書起訴罪名,已經有卷內事證可供佐證,而且經過法院在11/26判兩人各1年6月徒刑,可以認定兩人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加重誹謗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的犯罪嫌疑重大。

    合議庭認為,兩人被判處的刑度,屬於「不得易科罰金」,而且「不得易服勞務」的刑度,一但判決定讞恐面臨入監。合議庭審酌,周玉蔻和蔡玉真具備一定的社會經歷及充足的資力,而趨吉避兇為人之常情,畏罪逃亡規避刑罰的可能性甚高,因此,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應逕予限制出境、出海。


    周玉蔻、蔡玉真在前年蔣萬安參選台北市長期間,在《民視》製播的「辣新聞152」節目及自媒體上指稱,蔣萬安之父蔣孝嚴捲入的「晶華緋聞案」,故事中滾床單的女主角就是前中姐冠軍張淑娟。周玉蔻等人指稱張淑娟「攀附權貴」、「享有特權」等,檢方將兩人依加重誹謗、個資法罪嫌起訴。

    張淑娟於立委王鴻薇與律師吳漢成陪同下,向社會鞠躬道謝。資料照。陳品佑攝

    張淑娟於立委王鴻薇與律師吳漢成陪同下,向社會鞠躬道謝。資料照。陳品佑攝

    北院11/26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刑法》加重誹謗罪重判兩人各1年半。據了解,由於周玉蔻、蔡玉真被判刑後,合議庭依據《刑事訴訟法》第92條-2第2款規定,認為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為了確保後續審理和執行程序順利,決定逕行限制出境、出海。

    沒想到,周玉蔻今天中午就到桃園機場第二航廈準備出國,辦理登機時突然被航空公司拒發機票,她自行到移民署國境事務大隊櫃檯詢問後,國境事務大隊對她開出禁止出境的處分書,周玉蔻因而離開機場。周玉蔻出境被攔下,才讓北院祭出境管的動作間接曝光。

    北院限制周玉蔻和蔡玉真出境、出海,依規定,兩人除了不准搭飛機、船舶出國以外,也禁止搭船到馬祖、綠島、金門及澎湖等外島。

    媒體人蔡玉真。資料照。呂志明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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