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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報復情侶檔竟全台誣告378人 南檢7罪起訴2人求重刑

    2024-11-11 10:49 / 作者 呂志明
    台南地檢署。翻攝台南地檢署臉書
    1對陳姓情侶,因被債權人催債,以及與人發生糾紛,竟然偽造證據在全國各民事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另外還冒名在全國各地檢署提告詐欺、妨害自由或妨害性自主等罪,導致378人次遭誣告,台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2人涉犯《刑法》誣告、偽造印章、印文、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準私文書、詐欺取財,以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律師法》等7罪,依法提起公訴。

    福建連江地檢主任檢察官鄭子薇在受理1件誣告案時,發現有冒名申告及誣告等情形,深入追查後發現提告的是1對陳姓情侶,2人利用相同手法在全台告了上百件,因此向台高檢署陳報,台高檢署為此召開專案會議,並將全案交由台南地檢署統籌處理。

    今年7月19日,台南地檢署檢察官廖羽羚指揮台南市善化警分局、台南市警局刑警大隊科偵隊組成專案小組,持法院核發搜索票,前往陳姓情侶2處住居所執行搜索,2人被拘提到案後檢察官認為2人涉犯《刑法》誣告等罪嫌,犯嫌重大,且有逃亡、湮滅證據及勾串共犯之虞,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獲准。

    專案小組深入追查發現,2人於2023、2024年間,以偽造借據、偽造契約及提出自導自演的偽造通訊軟體對話紀錄等文件,向民事法院聲請支付命令共46件,另以冒用他人名義偽造不實告訴狀的方式,向全國各地檢署提告詐欺、妨害自由或妨害性自主等罪共146案,導致共378人次遭誣告。

    檢察官調查後認為,2人涉犯《刑法》第169條第1項誣告、同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章、
    印文、同法第210條、第220條、第216條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及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而犯同法第41條非法利用個人資料、《律師法》第127條第1項無律師執照,意圖營利而辦理訴訟事件等罪嫌,依法提起公訴。

    檢察官認為,2人因與他人發生債務糾紛等細故,不思以合法方式溝通,無視法律規定,偽造債權契約濫行反覆聲請支付命令,對法院施用詐術,只要相對人不察,即可以極低的代價獲得高額支付命令執行名義的財產上利益,且相對人縱使想要進行救濟,也將耗費極大成本及訴訟資源。

    另外,2人大量偽造證據、告訴狀,向全國各地檢署誣告,濫用有限司法資源,並使被冒名申告者疲於奔命,又誣指他人犯罪,行徑至為惡劣,且被告2人到案後飾詞詭辯,犯後態度不佳,建請法院從重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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