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籍男子奧納德被揭發曾犯3千萬歐元詐騙案後,移民署2度強制遣送出境。示意圖,取自unsplash
西班牙籍國際通緝犯奧納德(Salvador Alejandro Llinas Onate),在義大利涉嫌詐騙10億元案後滯留台灣,他先被移民署遣送新加坡遭拒,返回桃園機場後又旋即被遣送至德國。奧納德自認在台灣沒犯罪,移民署的決定將使未成年子女被迫離台、事業倒閉,移民署將他限制在機場保護室及遣送出境,更違法剝奪其人身自由,他據此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停止執行、提審,但法院今天連續打臉駁回。
奧納德主張,移民署10/18決議驅逐他出境後,他遭新加坡拒絕入境後返回桃園機場,但移民署隨後在10/20又處分禁止他入國、遣送他國及給予照護告知書,除了禁止他進入台灣境內,其後又告知他會在機場照護室受照護、遣送到他國,實際上已經達到剝奪其人身自由之程度,而移民署的執行程序也違法。
奧納德認為,自己在台灣經營正當事業,員工有數十人,他在台灣沒有犯罪行為,如果遭到驅逐出境不但妨礙人身自由,他的未成年子女也將被迫離開台灣到他地生活,如果無法入境,也會害他的事業倒閉,因此委託律師聲請停止執行、提審。
北高行今天駁回停止執行案。
合議庭駁回理由指出,奧納德首次被強制驅逐出國的處分效力,已經在他10/18深夜11點57分離境前往新加坡後執行完畢,已欠缺權利保護的必要性。而當初移民署廢止他居留許可並註銷其居留證的處分及10/20再次禁止他入境的處分,執行相當急迫,雖然可能會對奧納德的權益有所影響,但有部分無法回復。
然而,外籍人士入境我國及居留管制,目的是在確保國家安全,奧納德在歐陸涉嫌詐欺犯罪,詐騙所得超過3000萬歐元,經國際刑警組織發布紅色通報,西班牙政府並透過國際刑警組織請求我國協助。從形式上觀之,可以認定他如果入境並在台灣居留,可能危害我國利益、公共安全或公共秩序,因此必須以公益為優先保護對象。
合議庭認為,移民署的處分形式上並沒有一望即知的違法瑕疵,因此,奧納德主張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及裁量怠惰,是本案訴訟應該審就的事項,要等本案法官審酌證據後綜合判斷,而且,如果不是合法性顯有疑義,都不是停止執行事件應該審認的事項。本裁定可抗告。
北高行今天也同步駁回提審聲請案。
法官駁回理由指出,奧納德在機場照護室接受照護及遣送出國的過程,人身自由並沒有受到拘束,沒有提審實益。
法官解釋,奧納德在10/19返回桃機後,待在照護室期間、從照護室到登機門、搭機,直到抵達他國(德國)交給他國人員前,都有移民署人員照護、戒護,他無從依照自己的意願離開所在空間,從這些證據看來,可認定違反他的意願,在非短暫時間內拘束人身自由,已達到剝奪人身自由之程度。
不過,奧納德搭我國飛機在10/21中午12點到1點間抵達德國,已經由他國人員接走,移民署人員並未隨行,他已經不在移民署人員的實力支配下,他所指的逮捕、拘禁的狀態已經不存在,法院事實上無從提審或釋放聲請人,沒有聲請提審的實益,因此駁回。
法官認為,本案因沒有提審實益而駁回,法院自然不需要審酌他主張逮捕、拘禁不合法的部分。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