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刑法學會與最高檢察署日前舉辦「科技偵查處分救濟權」研討會。經濟刑法學會提供
為了全面打擊詐欺集團,「打詐四法」日前完成立法程序,然而這次修法針對科技偵查通過了《刑事訴訟法》中「特殊強制處分」修法關於救濟權設計引發許多爭議,經濟刑法學會與最高檢察署日前舉辦「科技偵查處分救濟權」研討會,會中台灣大學法學教授痛批這次修法根本是「黑箱修法」,希望盡速修法補救。
檢察總長邢泰釗致詞時表示,此議題攸關打詐,希望認真檢討。經濟刑法學會理事長李聖傑教授也指出,打詐修法本是一樁美事,卻發生錯誤,一是刻意排除對於司法警察違法科技偵查的抗告權,已有違憲之虞,二是違法訴訟法理賦予辯護人「獨立抗告權」,恐淪為詐團律師「盯梢」之用,希望立法院各黨團齊心修法補救。
台灣大學法學教授林鈺雄批評這次修法根本是「黑箱修法」。經濟刑法學會提供
由於此次錯誤修法,源自立院黨團協商時遭植入錯誤條款,而條款出自司法院,引起學界與實務界高分貝批判。台灣大學法學教授林鈺雄在昨天研討會上,痛批根本「黑箱修法」,「到底各黨團怎麼會弄出這麼一個前所未見的版本」。
林鈺雄指出,司法院版本型塑出辯護人的獨立抗告權,由於劍青檢改提出聲明質疑,才讓司法院趕緊限縮解釋,僅僅如此也還是要肯定劍青檢改的貢獻,而新法排除掉科偵警察處分的救濟權,也不是單純的疏漏。他提到,針對司法警察處分當然應該賦予救濟權,這是法學的ABC,應該盡速修法補救。
台北大學法律系王士帆教授也直接點名,修法過程每個版本都很正常,為何最後通過的版本卻出現異常?他指出,救濟權根本不應該發生爭議,現在新法卻出現這麼大的爭議,實在令人費解。王士帆教授更指出,自從111年憲判字第1號強制抽血酒測、第7號辯護人救濟權、第16號強制採尿,都呈現救濟權是司法人權的趨勢。
尤其,2001年大法官釋字第535號要求警察臨檢應當有救濟權,2003年新修《警察職權行使法》對於科技工具使用、異議權,都明確入法。今天都已經2024年,怎麼科技偵查處分反而排除了救濟權的設計?為今之計,應該儘速修法補救,更直接提出修法三方案,請立法院參考採納。
劍青檢改成員林達、蕭永昌檢察官,以及律師界紀凱峰、陳重言等多人,都紛紛指出修法補救之迫切。高院鄭煜仁、施育傑法官出席也指出,有權利就有救濟,是法律系的基本概念,科偵處分在法理上不應排除在外。與會的學界與實務界人士幾乎一面倒呼籲立法院重新修法,要求各黨團在打詐民生法案捐棄成見,盡速制訂正確的法案。
與會人士也紛紛呼籲「有權利即有救濟」的法理原則,針對科技偵查處分救濟權設計錯誤,希望盡速修法補救,並表示打詐既然是政府政策,打詐修法也應當力求正確完善,如果有錯誤,就趕緊認錯補救,千萬不要因為當初錯誤的版本,就裹足不前,否則將會造成更大的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