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分署昨(8/20)日將沈男帶向台北地院,向法院聲請管收。台北分署提供
某航空貨運承攬公司沈姓董事長,10年前因為進口貨物與向海關申報的內容不符,被罰緩328萬1352元,沈男收到處分書後不僅沒有處理罰緩繳納事宜,反而將公司名下帳戶內的高額存款以匯款或提領現金方式,隱匿或處分到他處,台北分署認為沈男明顯有履行義務的能力卻故意未履行、且始終無積極清償的意願,昨日向台北地院聲請管收獲准,解送管收所執行管收。
沈男的公司於2014年3月間委託第三人向財政部關務署台北關遞送進口貨物申報單,因實到貨物與申報內容不符,由台北關依違反《海關緝私條例》相關規定為由裁處相當貨物貨價1倍之罰鍰共計328萬1352元,並於2019年2月13日將處分書合法送達沈男經營的公司。
沈男被法官當庭裁定准予管收後,由台北分署解送管收所執行管收。台北分署提供
當沈男收受台北關的處分書後,卻沒有好好處理罰鍰繳納事宜,反將他公司名下銀行帳戶內的高額存款,屢次以匯款或提領現金方式隱匿或處分至他處。行政執行署受理此案後,著手辦理相關執行程序,在經歷數次執行後,仍有190萬餘元沒有清償,在進一步調取沈男公司的金流後,才發現沈男故意隱匿資產。
執行人員深入追查後發現,沈男除了提領現金外,還有將錢匯入妻子的帳戶以及公司的林姓員工帳戶內,執行人員發函詢問林姓員工,林姓員工承認是依照負責人指示,將公司營運所需的資金先轉入其個人帳戶中,以避免執行署執行。
不僅如此,執行人員還發現,沈男在收到罰鍰處分書後,從公司帳戶匯出或提領現金的數額,單以每筆逾30萬元以上者計,即共有10筆合計金額達467萬餘元,其數額顯已遠逾該公司未完納的罰鍰數額,可見其明顯有履行義務的能力卻故意未履行。
台北分署在判斷沈男已有管收的事由後,通知其到場說明並提出清償計畫,沈男於昨(8/20)日到場後,僅推稱公司財務為其配偶管理,而未提出任何證明,也不願提出合理的清償或分期繳納計畫。
台北分署在昨日深夜將沈男解送管收所執行管收。台北分署提供
台北分署因此向台北地院聲請管收,法官當庭勸諭可否於先繳納相當的金額,以避免管收,但沈男仍表達無法籌措,法官以沈姓男子確有隱匿、處分義務人財產且顯有履行能力,卻始終無積極清償的意願,非為管收,已無其他適當執行手段等為由而當庭裁定准予管收,並由台北分署解送管收所執行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