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陳品佑攝
越籍婦人麥氏來台依親,2020年8月受託免費照顧同鄉4個月女兒,只顧了6天,女嬰吐奶後呈現無意識狀態,麥氏卻大力拍打女嬰頭部、搖晃身體都沒反應,最終送醫不治。檢方原依殺人罪起訴,一審認為應非虐待,改依過失致死判1年半,二審卻逆轉依傷害致死重判8年,最高法院發回更審;高院更一審認定,麥氏應該是急救不當才害死女嬰,又依過失致死罪改判1年半。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定讞。
檢方查出,麥氏來台照顧和女兒一起生活順便照顧孫女,她在2020年8月3日受同鄉所託無償照顧對方的女兒,8/9早上7點半,她餵完女嬰後,女嬰吐奶,她先幫女嬰清潔後,到浴室洗東西。她回到房間時,竟然發現女嬰沒有意識,而且臉色異常,她為了叫醒女嬰竟貿然拍打她的頭部(未受傷)並搖晃她的身軀,女嬰仍毫無反應,麥氏趕緊拜託女兒叫救護車送醫院。
但經醫院搶救1個多月後,女嬰仍在10/16早上,因硬腦膜下腔出血、缺氧區血性腦病變,導致腦組織軟化壞死引發腦損傷、敗血性休克及多種器官衰竭而死亡。
麥氏應訊時表示,當時看到女嬰癱軟、臉色變了,她因為緊張過頭而拍她前額、後腦杓及兩側約7、8下,拍滿大力的,因為女嬰都沒醒,她多次抱著小孩搖晃卻都沒效,甚至還將兩手握在女嬰臉上搖晃她的臉。
檢方依殺人罪起訴麥氏,在一審時主張麥氏有殺人的「不確定故意」,一審則不採信,改依過失致死判1年半;二審則依較重的傷害致死罪判8年。最高法院認為有疑點,發回高院更審。
高院更一審認為,麥氏是無償照顧女嬰,女嬰媽媽因此支付1萬元給麥氏購買奶粉等必需品,她和女嬰母女都沒有怨隙糾紛,且麥氏僅照顧女嬰短短不到一周,女嬰媽媽也證稱,麥氏在照顧期間也會餵奶、陪睡,更曾用越南習俗(檳榔汁塗抹身體)協助女嬰容易入睡。
此外,麥氏在案發當天也立刻請女兒叫救護車,由她案發及事後處理的態度,難以認定麥氏有致女嬰於死地的犯罪故意。
更一審根據醫院鑑定意見,認為女嬰的腦水腫、出血等傷勢,是在醫前遭受外力所致,而且是3日內造成。而本案法醫師則證稱,如果女嬰本身有凝血功能異常,大人抱著時不小心去撞到東西,也可能造成顱內出血。從相關跡證看起來,她原本應該是要急救小孩子,想要把女嬰搖醒,倘若嬰兒當時已經有腦出血的症狀,再使用不對的急救方式,可能會讓出血更嚴重。
更一審認為,依本案證據,僅能認定麥氏多次拍擊女嬰頭部、持續搖晃身軀的急救方式不當,但她這麼做時是否有想要女嬰喪命的故意或不確定故意,由於存在合理懷疑,應做有利被告認定,據此認定檢方起訴的殺人罪有誤會。
而且,依照卷內證據,也沒有麥氏故意虐待女嬰、不當照顧或疏於照顧的情況,無法認定她基於故意傷害犯意,而用力搖晃女嬰,因此也不該論她傷害致死罪。
更一審認為,麥氏過失致死的罪證明確,考量她允諾照顧4月大女嬰,而且她也有過照顧嬰幼兒的經驗,應該注意嬰兒的腦部發展不全、頭部支撐力量不足,如果遭外力拍打或搖晃,很容易造成腦血管撕裂。她發現女嬰情況有異時,不應貿然搖晃要喚醒女嬰,導致女嬰因為「嬰兒搖晃症候群」受到硬腦膜下腔出血的傷害,進而導致死亡。
更一審考量,她並非故意傷害女嬰,但不當行為確實導致女嬰腦部重創、出血,而且依據證人證述,女嬰送醫時已經失去自主呼吸能力,腦神經元死亡,已沒有復原可能性,只能慢慢走向死亡。至於麥氏本人則坦承犯行,卻無法負擔女嬰家屬提出的480萬元賠償,她為文盲,之前在越南買彩券,每天也僅收入5、6美元等情況,據此量處1年半有期徒刑。
案經上訴三審,最高法院認為原審判決沒有問題,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