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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參加長官離別宴 3士官竟未完成請假程序擅離職守遭法辦

    2024-08-07 15:56 / 作者 呂志明
    台北地檢署。呂志明攝
    在國防部資通電軍指管防護大隊北區中隊台北作業隊(簡稱台北作業隊)服役的劉姓士官長、陳姓、張姓中士,3人值班時在沒有完成請假程序,就擅離職守參加長官的離別宴會,直到3人在餐廳合影留念的照片被部隊長官發現,才發現3人擅離職守,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3人涉犯《陸海空軍刑法》,考量3人坦承犯行,部隊也同意給3人一個自新機會,因此給予緩起訴,期間1年,條件是劉姓士官長支付公庫5萬元,其餘2名中士各支付3萬元。

    去年11月間某日,劉姓士官長、陳姓、張姓中士3人成為一組負責某一區的通訊設備的維修,其劉姓士官長擔任副分隊長,2名中士則擔任訊訊士。而依照該部隊的請假規定,若有人請假必須要找職務代理,同時也要告知部隊長官,經長官同意後,才算完成請假手續。

    當天因為隊部上有名長官要離開,劉、陳、張3人恰巧值班,但受邀前往長官的離別宴,3人因此請另一隊的1名士官長幫忙暫時代理值班,這名士官長不知道是3人同時請假,就請要請假的人依請假規定把代理人點給他,然後再向隊長申請。

    3人請假後就開心的赴宴,用餐的過程中還開心的與離開的長官合影留念,沒想到事後這張照片流傳出去,還被部隊的長官發現,當天明明3個人一起值班,怎麼會都參加離別餐會,最後追查才發現3人沒有完成請假程序就擅離職守。

    事後部隊長官認為3人的行為已涉犯《陸海空軍刑法》35條第1項「衛兵、哨兵或其他擔任警戒、傳令職務之人,不到或擅離勤務所在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致生軍事上之不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將他們函送法辦。

    3人到案後坦承犯行,而部隊認為並未造成重大違害,也請求北檢能夠給3人一個自新機會,檢察官在綜合考量後給予緩起訴,期間1年,其中劉姓士官長在緩起訴確定後6個月內,支付公庫5萬元,陳姓、張姓中士則各支付3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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