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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醫師叮嚀「別開車」他不聽! 「癲癇發作」撞死年輕女騎士下場出爐

    2024-07-11 15:36 / 作者 侯柏青
    法庭判決示意圖。本報繪製
    一名李姓男子曾因開車時「癲癇」發作而接受治療,醫生叮囑他不能開車,但他自認有持續服藥不會在開車時發作,仍照開不誤。他在2022年3月開車時發作失神,連續撞倒3台機車,導致一名25歲年輕女車主送醫不治,而他清醒後才知闖大禍。由於李男和家屬達成和解,二審依過失致死罪判他1年7月、緩刑5年,與一審刑度相同,但二審加碼命他另服60小時義務勞務、接受8小時法治教育課。可上訴。

    判決指出,李男曾因開車的「失神性癲癇」病症,先後到醫院定期治療,而醫師也告誡他不可以開車,他明知自己的症狀可能會突然發生,應該避免駕駛車輛,但他仍在2022年3月23日晚間開車上路,晚上9點多他開往新竹勝利七街到莊敬北路交叉口時,因為失神性癲癇突然發作,導致整個人陷入失神,從後方撞上正在前方等紅燈的3輛機車。

    一名年僅25歲的女騎士當場倒地後,受到左側創傷性氣胸合併肺部挫傷、腎臟肝臟脾臟撕裂傷、硬腦膜下出血等傷害,由於傷勢過重,送往醫院搶救1個月後仍然宣告不治;至於另外兩名騎士則受到擦挫傷不等的傷害,最後未提告。

    檢方依過失致死和肇事逃逸罪起訴李男,一審新竹地院考量他認罪且與家屬以500萬元調解成功獲得原諒,在過失致死罪部分判1年7月,但宣告緩刑5年,緩刑條件為履行剩餘的調解條件;但肇事逃逸部分,法院認為他是因為發病不清楚狀況才駛離,後來才發現肇事,由於沒犯意,因此判無罪。檢方提出上訴。

    在過失致死部分,高院合議庭審酌,李男坦承犯罪,而且主動自首符合減刑要件,但一審諭知李男緩刑的條件,只要他履行雙方剩餘的調解條件,未依本案犯罪情狀附加其他條件,確實不妥適,合議庭維持原本刑度及予以緩刑,但諭知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命他向檢察官指定之政府機關、政府機構、行政法人、社區或其他符合公益目的之機構或團體,提供60小時的義務勞務,也必須另外接受8小時法治教育課程。

    在肇事逃逸部分,合議庭認為,李男當時是突發性癲癇,有可能不知道自己肇事,考量他在撞擊數秒後恢復意識,結果發現擋風玻璃破損而下車查看,才懷疑自己可能肇事,而根據證人說詞,他返回肇事現場時,不是很確定自己有沒有肇事。合議庭認為,他確實沒有肇事逃逸的犯意,認定檢方上訴無理由駁回。

    全案在過失致死有罪部分得上訴,至於肇事逃逸無罪部分,檢方上訴時將受限於《刑事妥速審判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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