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少李宗瑞。資料照
富少李宗瑞2012年涉嫌偷拍、性侵藝人、女模等30多名女子,被判29年10月徒刑定讞,正在台北監獄服刑,今年2月間,《鏡週刊》報導一則蘇姓富二代的性侵案時,重新回顧這個社會重大事件,指李宗瑞是「淫魔」還「下藥迷姦」,李宗瑞認為法院歷審判決都沒有認定他有下藥迷姦,認為報導與事實不符,對社長裴偉、編輯、記者共5人提起加重誹謗及公然侮辱罪告訴,但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罪嫌不足,全都處分不起訴。
今年2月28日,《鏡週刊》報導李宗瑞事件,內容提到「富少淫魔李宗瑞十多年前迷姦、偷拍數十名女子的重大刑案,轟動社會,...」、「姊妹花遭李迷姦提告...」、「在酒中安眠藥,灌醉被害人後撿屍返家性侵」。
目前正在台北監獄服刑的李宗瑞見到報導後認為《鏡週刊》為了故意炒作聳動話題用來增加雜誌的銷售量及知名度,進而將他和另案蘇姓被告的犯罪行為作比較,再者「下藥迷姦」一事法院歷都沒有認定這個犯罪事實,《鏡週刊》卻昧於事實為不實報導,且報導中姿意的說他是「淫魔」,足以污衊、詆毀他的名譽,因此對社長裴偉、編輯、記者共5人提出妨害名譽罪告訴。
撰稿記者到案表示,稱李宗瑞是「淫魔」為合理的意見表達,算是可受公評之事,再者報導的重點是蘇姓富二代,並非告訴人李宗瑞,自然不會有侵害他的名譽犯意,另外,雖然歷審判決雖然都沒有認定李宗瑞「下藥迷姦」,那是因為鑑定單位無法單由錄影、錄音影片檔案判定女子是否遭下孳而昏迷,但歷審判決都有載明與李宗瑞性交的女子,均有陷入昏迷意識不清的狀況。
台北地檢署調查後為,從當時這起案件檢察官搜扣的嗵物及起訴書及被害人的指訴,都有相當理由確信其為真實而推測李宗瑞可能「下藥迷姦」。至於「淫魔」一詞,李宗瑞經法院宣告有期徒刑29年10月,屬重大社會事件,為可受公評之事,縱然「淫魔」一詞讓告訴人感到不悅,但報導的主要對象是另案的蘇姓男子,並非李宗瑞,因此認為記者報導並非出於真實惡意為文,而仍在言論自由的保護範圍之內,因此認為5人罪嫌不足,處分不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