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許姓婦人不堪經濟壓力等因素輕生且悶殺兒子,高院仍判16年。侯柏青攝
新北許姓女子和前夫離婚後約定輪流照顧兒子,不料,她受到重鬱及經濟拮据等因素影響悶死6歲獨子,她則輕生獲救。一審新北地院國民法庭認定她犯案時有辨識違法能力,考量不符合自首及情堪憫恕條件,重判16年5月;許女上訴二審,高院今天上午判決出爐,仍維持一審刑度。全案可上訴三審。
檢方查出,許女2021年11月12日與前夫離婚,約定由雙方共同行使監護權,每隔1到2週輪流照顧兒子,許女以擔任電話行銷員維生,平時則和兒子住在新北市樹林區的4坪套房。不料,許女2022年8月突然遭到解雇,她不堪重度憂鬱症及沉重的經濟壓力等種種打擊,進而萌生死意。
10/19早上,她不忍兒子未來無人託付照顧,下定決心帶兒子一起共赴黃泉路,許女在住處用枕頭悶死兒子後,她則服藥,加上用以美工刀自殘。原本約好要接走兒子的前夫因為聯絡不上許女,到她的住處勘查發現兒子已遇害,許女送醫搶救後撿回一命。新北地檢署依家暴殺人罪起訴,全案進入國民法庭審理。
國民法庭審理時,律師強調她遭受諸多重大打擊,加上兒子生前曾對她說「我跟你走」,盼國民法官考量從輕量刑。檢方則認為,她留下遺書曾埋怨夫家「沒資格留下我的血脈」,而兒子因為年紀太小,不一定懂跟媽媽走的含意,雖然許女的狀況令人同情,但不能做為殺人的藉口,建請法院判處17到20年。
國民法庭認定,許女行為時仍具備辯識違法能力及控制行動能力,不得據此減刑;許女在送醫清醒前,警方早已從她的手機和平板電腦裡查到留給父母及前夫的遺書,早就鎖定她涉案,不適用「自首」減刑;至於辯護人主張符合「情堪憫恕」條款,國民法庭認為,她雖符合部分要件,但犯罪手法客觀上並不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不能引為減刑的條件。
國民法庭審酌她的犯罪情狀後及回歸社會的可能性後,決定量處「中度刑」,評議後判她16年5月。
許女犯案後持續遭收押,一、二審法院擔心,許女在偵訊及鑑定期間都自我質疑自己為什麼沒死,鑑定報告也指出她處於高度自殺風險,為防止她在高度壓力下隱匿自己衍生逃亡風險,加上殺害子女的行為及壓力非一般人能承擔,為避免命具保或限制住居衍生風險,也為了確保審判或執行程序順利執行,持續裁定延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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