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陳品佑攝
擔任外送員的台南林女有心智缺陷,她2020年間單獨照顧稚齡長子(另有次子),還要照顧剛出生幾個月的女兒,而她因為不耐嬰兒哭鬧導致情緒失控,竟拋摔女兒致死。一、二審認定林女行為時辨識能力低、事發後內心煎熬等情狀,依對兒童家暴傷害致死罪判4年2月徒刑,最高法院駁回定讞。
檢方查出,林女在女嬰出生後幾個月內,因為不耐照顧小孩,不時毆打拋摔,導致女嬰四肢多處骨折、腦部水腫受到重傷,被發現時已無生理反應,送醫搶救2個月仍不治死亡。林女遭起訴後,在一審法院應訊時認罪,一審判4年2月,她認為判太重,上訴二審法院。
但林女仍強調,她是因心智缺陷且無法調適育兒壓力而犯案,她自認已經認罪,其犯罪情狀尚可同情原諒,希望二審引用《刑法》59條的「情堪憫恕」條款予以減刑,除建請輕判外另希望宣告緩刑。林女強調,她的長子已經出養,她會好好控管情緒,希望法院給她機會重新來過,好讓她把次子接回家照顧。
據悉,案發後,林女的4歲大兒子及3歲次子已由社會局緊急安置,大兒子出養,但她腹中又有新生兒,有高度風險。
二審合議庭認為,原審判決刑度妥適,並未濫用裁量權。合議庭也認為,引用「情堪憫恕」條款酌量減刑,必須是犯罪有特殊原因、環境和背景,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且法律上沒有其他(得)減輕事由,認定法律宣告行的最低刑度仍嫌過重,才可以適用。
合議庭認為,原判決有詳細審酌林女當時須照顧2歲多長子,又患有身心症未就診,導致身心俱疲衍生悲劇,但合議庭表示,這都屬於《刑法》57條規定的量刑考慮因素,不能算是特殊犯罪原因或環境。而且,林女對於出生僅幾個月的女兒施暴,實在超乎常情,沒有值得原諒的狀況,原審不採用「情堪憫恕」予以減刑,沒有違背經驗法則或論理法則。
此外,合議庭根據衛生福利部嘉南療養院精神鑑定的處遇意見,認為林女的心智缺陷無法藉由精神治療改善,但可以藉由教導、行為及職能治療提升內在控制,讓她學到面對壓力、自我調適及衝動控制方法,另建議在限制環境(監獄)矯治及未來服刑完的保護管束,讓她知所警惕。鑑定也認為,以她的身心現狀不適合養育小孩,有必要讓她分離腹中新生兒,以免產生危險,因此認為讓她進行刑事執行及後續保護教化程序,比較妥適。
合議庭綜合判斷後,決定維持原審刑度,駁回林女上訴。最高法院也認定二審判決認事用法沒有違誤,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