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呂志明攝
1名張姓男子遺失皮夾被民眾拾獲後交由台北市警局保安警察大隊1樓崗哨處理,沒想到值班的易姓警員受理後竟然將皮夾裡的470元放到自己口袋裡,僅還給失主7元及證件,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易姓警員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依法提起公訴。
北檢查出,去年7月16日下午1點多,1名姓黃姓男子在台北市警局保安警察大隊隊部附近,拾獲1名張姓男子遺失的皮夾,裡面有身份證、健保卡、行照、駕照、、民眾黨黨證及新台幣477元,黃男拿著皮夾就直接交由保安警察大隊1樓的崗哨的易姓值班警員處理。
沒想到易姓警員竟然未依警政署頒佈的「受理民眾交存拾得遺失物作業程序」處理相關作業手續,將皮夾內的470元放到自己的口袋,然後再連繫值班王姓小隊長到崗哨,等到王姓小隊長抵達崗哨後,易員僅將皮夾、證件及7元交出,A走470元。
等到失主張姓男子接獲通知領回皮夾時,發現裡面的錢短少了,王姓小隊長得知後到崗哨質問易姓警員,易男才將口袋裡的470元交出,易男也因此被函送法辦。
台北地檢署調查後認為易姓警員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3款侵占職務上持有之非公用私有財物罪,依法提起公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