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人范立達協助北京愛奇藝在台業務,二審被改判有罪。示意圖,本報繪製
媒體人范立達2015年擔任「歐銻銻娛樂」負責人,歐銻銻娛樂和斯翠明科技涉嫌協助北京愛奇藝在台進行業務,范立達等人被依兩岸條例起訴,一審獲判無罪;高等法院二審今天(5/8)認定歐銻銻直接聽命愛奇藝,將范立達等人改判3至5月,得易科罰金;可上訴。
台灣高等法院判決指出,楊鳴原為北京愛奇藝高級副總裁,他後來和北京愛奇藝公司龔姓負責人以設立新公司方式,2015年10月8日在台設立歐銻銻公司,由趙善真擔任財務主管,范立達則於同年11月10日起擔任歐銻銻公司登記負責人,與楊鳴共同掌管業務。
判決指出,北京愛奇藝於2016年1月起,陸續匯入資金供歐銻銻公司在台灣從事北京愛奇藝公司之業務活動。後來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懷疑歐銻銻公司營運資金來源,展開調查。
楊鳴、范立達、趙善真又依北京愛奇藝公司指示,2020年6月成立斯翠明科技公司,改由趙善真擔任登記負責人,楊鳴、范立達則以顧問身份實際掌管公司大權,斯翠明公司取代歐銻銻公司,繼續在台從事北京愛奇藝公司業務。
案經士林地檢署調查後,檢方依違反兩岸條例「非法為業務活動罪」起訴,一審士林地方法院指出,無法認定在台獨立登記設立的「歐銻銻娛樂有限公司」及「斯翠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受到北愛奇藝實質控制,楊鳴、范立達及趙善真獲判無罪。
檢方上訴後,高等法院根據歐銻銻公司、斯翠明公司與北京愛奇藝公司的往來電子郵件,認為2公司的人事、預算、業務、財務、組織等,均直接聽命於北京愛奇藝公司,而為北京愛奇藝公司非法在台從事業務活動的工具,改判3人有罪,其中楊鳴、范立達判刑5月,趙善真判刑3月,均可易科罰金,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