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內政部資訊中心主任施明德。資料照。讀者提供
前內政部資訊中心主任施明德於2009年8月擔任移民署組長任內涉嫌替業者量身訂做最有利標,還在移民署發包中國遊客來台申請及查驗等多項系統標案時,涉嫌勾串業者牟利,前後至少收賄560萬元,嚴重危害台灣國門安全。台北地檢署起訴後,他向台北地院承認圖利但否認收賄等,北院日前依貪污罪等判施明德13年6月,幫助詐欺罪判6月;業者李奇申判10年6月,另併科罰金150萬元。全案可上訴。
檢方查出,施明德從2009年8月7日到2016年8月31日間,擔任內政部移民署移民資訊管理組組長,他主導移民署辦理預算1800萬元的「外網安全節能終端設備購置案」時,涉嫌和資訊業者李奇申串謀,在「需求說明書」加入足以造成不公平競爭的軟體功能及硬體規格,他明知有廠商借人頭來假投標,依規定應該不予決標,結果他卻放水圖利李奇申。
他另在辦理包括預算金額7.7億元的「陸客來台線上申請平台及入出國查驗系統」、預算金額5000萬元「入出國查驗暨自動通關系統委外建置案」等多件標案前,先把移民署的採購需求洩漏給李奇申,讓李奇申能夠提早測試、開發,讓其他大型廠商得標這些大型標案後,不得不向李奇申的公司購買周邊設備,施明德再和李奇申朋分利潤。
檢方認定,施明德涉嫌圖利情節嚴重,目前已知他至少收賄560萬元,將他及李奇申等22人起訴。北院審理時,施明德坦承詐欺取財、圖利、洩密、借牌投標、詐術圍標等,只有不承認收賄、隱匿不法財物罪,檢方要求從重量刑。
北院判決痛批,施明德身為公務員本應奉公守法、廉潔自守,而且他承辦的野物攸關建置移民署個人電腦及外來人口通關查驗系統,高度涉及資訊安全及個人資料管理,他竟然和長年交好的李奇申勾結,私相授受妨害公平競爭,行為敗壞官箴。
北院審酌,他從1984年起就擔任公務員,歷經經臺北市監理處、行政院研考會資訊管理處科長、高級分析師、外交部檔案資訊處副處長、移民署移民資訊管理組組長、內政部資訊中心主任等職務,另斟酌他的家庭狀況後,於貪污部分判他應執行13年6月,褫奪公權6年,幫助詐欺罪部分判6月,可易科罰金。
至於李奇申部分,法院痛批他和施明德共謀不法利潤,居中主導大同、神通、資拓、凌網及跨越公司撰寫建議書徵求文件備標及投標,得標後更自詡居功,向共同得標廠商及下包商索取不法利潤及公關費等,藉由安排大同、神通、神通資拓及凌網採購虛列品項,詐欺各公司4479萬元,並安排假交易掩飾隱匿其重大犯罪所得,北院判李奇申應執行10年6月併科罰金150萬元,褫奪公權3年。
至於其他19名配合的業者也遭法院判刑,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