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院國民法庭。資料照。陳品佑攝
有兩次酒駕前科的SPA大亨向詠強,前年11月間酒後無照駕駛,開著保時捷撞死外籍空服員Anuar,他付800萬和解仍走上國民法庭。台北地院今天開審,他認罪表示願扛責,但主張適用「情堪憫恕」條款爭取緩刑,檢方咄咄逼人地問,「你希望3次酒駕撞死人的人,能判2年以下?」他小聲說「當然希望」,檢方追問「是不是前兩次酒駕判太輕(4月)造成第3犯?」他無奈嘆氣說,「這樣的刑度也不算輕吧!」
親友淚:該怎麼跟一個你還沒準備好的人說再見?該如何描述全案被害人Anuar?公訴檢察官形容他時,一個優秀的陽光暖男躍然紙上。
從檢察官口中吐露的Anuar是優秀的,他在美國聯合航空服務29年,是資深員工,年薪約13萬4796萬美元,折合台幣約430多萬元,同仁為他的車禍過世發動募捐,信上描述他「專業」、「有禮貌」,同仁還感念Anuar「謝謝你無可挑剔的表現」。
檢方在法庭上拿出死者的生活照,在多張照片裡,他和媽媽相互相偎,母子倆笑得開懷。親友弔念他的回憶錄刻畫著深刻感情,「我越想念你,越是哭泣」、「彷彿昨天才幫你慶生…你成了天使翱翔飛行」、「該怎麼跟一個你還沒準備好的人說再見?」、「多麼美麗的靈魂,這麼快就從身邊奪走….」悲傷的淚水滿溢在一封又一封的信件裡。
Anuar前年11/1走路行經台北市敦化南路,過馬路時被向詠強駕駛的保時捷凱燕撞飛身亡。失去珍貴的愛子,Anuar的媽媽即使事後和向詠強簽下一紙和解書,仍無法輕易原諒。Anuar的哥哥還寫了封信給檢察官,他轉述媽媽意見時堅定表示,「希望被告(向詠強)長期服刑,其實獲得賠償並不多,她希望法院有場公平審判或判決…」
富商向詠強(右)主張他的酒駕案不應讓國民法官審,遭法院駁回。讀者提供
檢方:3度酒駕撞死人你想判2年以下?被害人家屬堅定希望向詠強被定罪,由於他2014、2018年曾兩度酒駕判4月,這次撞死人,恐面臨5年以上到無期徒刑的重刑。
檢方今天詢問向男,「你主張《刑法》59條情堪憫恕嗎?你知道什麼樣的情況可以宣告緩刑嗎?」,向男說,「我知道法院判2年以下才能宣告緩刑。」檢方再問他,「你希望法院判2年以下嗎?」他簡短回應,「如果能夠的話。」但檢方砲轟,「從家屬的電子郵件看來,被害人的媽媽希望你入監,看完這些信,你仍然認為你的行為只需負擔2年以下刑責嗎?還有,和解書裡寫著,尊重法院給予緩刑,你蒐集到的資訊是什麼?你覺得家屬同意這樣嗎?」
向男頓了一下說,「和解書簽訂後,對方又這樣表達,我不知道該怎麼說。字面上我覺得她同意,但後來多這個陳述,看起來是不同意…」檢方追問,「你希望3次酒駕撞死人的人,能判到2年以下?」向男無奈回應,「當然希望。」
不過,檢方仍未放過他,質問他2014、2018年曾兩度酒駕判4月,都用易科罰金了事,「是否前兩次判太輕沒入監,導致你犯第3次?」他慌忙說,「不是,我是輕忽中午喝酒,不曉得晚上酒還沒退,我覺得判4月不算太輕,老實說我不懂法律,不清楚什麼樣的刑度是剛好,但1次挨罰12萬,金額不能算小…」
他也急著解釋案發後所做的努力,他說,Anuar是外籍人士(新加坡籍),他案發後詢問警界的朋友,才知道遺體被送往台北市第二殯儀館,他打電話表達想支付費用,但礙於Anuar的身分無法確定,依規定須由政府付錢。他當時無計可施,也沒有管道聯絡家屬,直到接到對方委任律師電話,才有機會洽談和解。
其委任律師則拿出家屬的和解同意書,和解書上寫下短短幾點,包括「甲方(向詠強)對事件深感抱歉,再次向乙方(被害人母親)道歉;另外,甲方同意給付乙方800萬元(不含強制險200萬元),當日匯款由告訴人律師事務所收受;乙方願原諒甲方,不追究民刑事責任,撤回告訴,同意本件不行國民參審,假若法院給甲方緩刑宣告,乙方尊重,乙方同意不請求檢方提上訴;保證除簽約者外,不會有其他家屬提出告訴。」委任律師表示,賠償絕對不足以彌補喪子之痛,金錢也並非一種等號,但向詠強確實達成賠償的法律義務,至於被害人母親的說法,他也會予以尊重。
檢方:他財力頗豐;向詠強:我非富商令人訝異的是,這位外界眼中的大亨自爆,他並不是富商,當初還得靠貸款付和解金。
不過,檢方不太相信他的說詞,因為依照經濟部工商登記資料,向詠強身兼3家公司董事、1家公司董事長,名下有1筆土地和房產,還持股20家公司,每年受領的股利有12筆,財力頗豐。
向詠強則告訴法官,他駕駛的保時捷其實是中古車,一輛約百來萬,他的公司(SPA相關事業)因疫情虧損,只能靠銀行貸款才能撐下去,每個月打的薪水只有4萬元,反觀貸款相當可觀,月支出高達20幾萬。他育有1個國小六年級的孩子,幸好妻子是空服員有穩定收入,才能維持家計。
他更強調,檢察官指出的股票其實是媽媽的,他只買了其中兩檔股票而已。
他也當庭交待,和解金是向銀行借來的,當時談賠償時一度有拉扯,對方也曾拉高到1500萬元,「但這數字已經遠超過我的理賠能力」,一路談到700萬元,對方最後提出含強制險1000萬元後,他馬上向經常往來的合庫銀行確認可貸款1000萬後,便一口答應下來,當天就火速簽下和解書及匯款。他也強調,對方已向保險公司聲請理賠200萬,保險公司也向他求償了。
他強調,這件憾事不管誰對誰錯,只要是造成意外他都要負責,「我被限制出境也不能親自飛去新加坡和家屬溝通,不過,就算要我『跪下來』、『被他打』,我都沒關係。」
但檢察官突然冷不防地問了向詠強,「你真的不是外界說的『富商』嗎?你有一個國小六年級的孩子對吧?請問你的小孩就讀那裏?」他默默地說,「OO小學(某貴族學校)。」檢方聽完未表示意見。
台北地院國民法庭。侯柏青攝
檔案神秘消失!檢方懷疑他急刪行車紀錄器不過,檢方接下來又火速轉換話題,痛斥他兩度酒駕,有一次還肇事,吊銷駕照後又執意開車,這次就是酒駕(酒測值0.58)加上不禮讓行人等雙重原因,才會車禍肇事。
檢方還當庭驚爆,案發後向詠強的行車紀錄器有檔案消失,而北檢數位鑑識中心事後找到157個檔案,確認有10個檔案消失,還原後僅僅復原3個檔案,合理推測是遭刪除。而復原的3檔案則顯示,向詠強在車禍前夕自行開車進入SPA店車道,另一個檔案是車禍後白色引擎蓋隆起的畫面,但最離譜的是,有一個檔案復原後,竟發現他在「喬」行車紀錄器,檢方懷疑有檔案遭他湮滅。
辯方見狀立刻回防,當庭詢問向詠強「你有調整行車紀錄器嗎?」,他委屈地說,畫面應該是他去「拿手機」而被誤認為「調整鏡頭」,他壓根沒動過行車紀錄器,「當時車子外面有警察和交通組警察,大家在車上上上下下的採證,警察多到我算不清楚,但我沒刪除紀錄,而且我也不知道怎麼刪檔案….鑑識組當初只說沒有辦法正常開啟,我覺得怪怪的…」
他也堅稱,如果真的想刪除檔案,直接拔掉記憶卡丟掉就好了,不需要大費周章。
酒駕不對!律師舉證喊話「合理量刑」向詠強在法庭上並非頻頻挨打,他的委任律師就強調,酒駕是不對的行為,他已認罪並願意扛責,但律師指出,向詠強在現場有通過同心圓測試,而且交通鑑定意見書的「肇責」部分寫到,「依現有跡證,尚無具體事證可顯示有超速行為。」律師認為,按照證據看來,即使可能有超速應該也不嚴重,他絕對不是要把錯誤歸咎於被害人,但被害人顯然也是肇責次因。
律師解釋,案發時是晚上,汽車駕駛人在一段交通狀況下,感知危險必須做停車動作的反應時間,根據高院判決,以2秒到2.5秒為正常反應時間,以時速50公里計算,大概距離27.77公尺到34.72公尺。依當天現場監視器分析,他根本無法預見被害人闖入快車道,反應時間也僅有1秒鐘,時間「略為不足」
律師強調,向詠強當天也在SPA會館休息了5到6小時,確認過精神沒問題後才上路,和一般人吃完飯立刻上路不一樣,他雖然有可責性,但責任可做程度上的區別,他只希望國民法官了解背景,合理量刑。
檢方則追打,他有沒有試著聯絡對方家屬?向詠強表示,有向對方律師提過想法,但對方律師認為不太適合,礙於個資問題,他沒辦法繞過律師親自聯絡家屬。但即使如此,向詠強說,他仍默默盡心意,由於他有拜拜的習慣,案發後會念經迴向給對方,他想去跟死者上香,也曾想辦小型的私人超渡法會,只不過,對方回稱是穆斯林,希望他不要這麼做。
律師則試圖告訴國民法官,向詠強平時也熱心公益,律師拿出多張公益團體感謝狀,強調他積極行善布施。向詠強則描述自己,「我這個人很善良,以和為善,存好心做好事,社會上需要幫助的人太多,我義不容辭,我有成立慈善協會…協會一撥款,我們就挨家挨戶地發錢,逐家去發,這是陽光照不到的角落,台灣需要幫助的人真的很多很多….」
北院國民法庭。資料照。陳品佑攝
拋信貸搞突襲?合議庭要他帶詳細資料來檢辯歷經一輪輪攻防後,合議庭法官針對向詠強祭出諸多問題,包括和解書上寫同意(尊重)緩刑,是否有中英文版本?案發後有和對方視訊過嗎? 和解金真的是從銀行貸出來的嗎?向詠強的資力真的像他講的那樣?電子閘門顯示的股票那些是他的,那些是媽媽的?有付媽媽的生活費嗎?
向詠強告訴法官,簽和解書時他只看到中文版本,案發後也從未視訊對方,因為他只能透過告訴代理人律師協商。他也清楚告訴法官,他自身證券戶裡的股票,大部分都是媽媽買的,媽媽玩股票很多年了,媽媽知道他「手頭緊」,沒跟他拿生活費,他雖然有孩子要養,幸好太太也是空服員,有一份穩定收入。
他也堅稱,800萬元和解金確實從合庫銀行貸出來的,說著說著,他還當庭從袋子裡拿出兩張合庫的信貸資料,希望取信法院。
只不過,檢方當庭確認資料後非常訝異,點出「合庫的資料看不到擔保品,只有單純數字,無法證明是本案貸款。」其委任律師雖然也表示沒看過資料,但強調「這些信貸資料只是數字而已」檢方則砲轟,「這兩張資料上沒有申請資料,到底是什麼時候磋商的也不清楚,而且如果是用貸款還的,怎麼會到現在才提出來?為什麼在準備程序都不提?」
由於檢辯想法紛歧,審判長歐陽儀要求檢辯稍安勿躁,合議庭討論後認為,行車紀錄器檔案已經突襲合議庭了,這份資料也算是突襲,合議庭要求向詠強週四繼續開庭時攜帶更詳細的資料到庭,當天將先勘驗行車紀錄器的復原檔案,再確認這份資料是否正確。審判長諭知全案周四(5/2)再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