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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70萬飛了!醫師娘、婆婆防疫趴趴走遭重罰 打官司敗訴定讞

    2024-01-04 20:17 / 作者 侯柏青
    最高行政法院。侯柏青攝
    一名三軍總醫院醫師娘帶著2個寶貝女兒,在新冠肺炎防疫期間偕婆婆從美國入境台灣,經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通知,須在基隆住家居家檢疫14天,不料婆婆擅自搭車到三總急診室就醫,醫師娘則帶兩個小孩到醫師宿舍,基隆市衛生局開出兩張、總共170萬元的天價罰單。兩人狂喊冤並提訴願、訴訟一路抗罰,但最高行政法院今天認定處分無違誤,駁回婆媳上訴,全案確定。

    調查指出,這名醫師娘2020年3月19日帶著兩個小女兒,和婆婆從美國紐約返回台灣,依規定4人必須在自己選定的基隆市住處居家檢疫14天,直到4/3才能解除隔離。但婆婆在3/22就不顧防疫人員勸阻,強行搭車到兒子的醫院急診室就診,並於隔天確診。醫師娘則在3/22當天打防疫專線,要求把檢疫住所變更到丈夫的醫院宿舍,衛生局人員要求正式檢驗出爐前才可變更住所,但醫師娘卻擅自行動,母女3人直接趕赴目的地。

    基隆衛生局查證後,認定2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58條第1項第4款,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規定,裁罰婆婆100萬元、醫師娘70萬元,2個女兒則因年紀未達門檻免罰。

    婆媳打官司抗罰,兩人主張當時情況特殊,由於婆婆已出現症狀(事後確診),因擔心群聚感染才外出就醫,符合「緊急避難」等例外情況,而且事後也主動說明行蹤,並沒有刻意違規。婆媳訴願失敗,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但吞敗仗,兩人持續上訴討公道。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婆婆在3/21出現上呼吸道症狀,經衛生局安排到衛福部基隆醫院就醫,並通報為疑似確診個案,兩人卻在等候檢驗報告期間,3/22上午未著任何防護、隔離設備,就擅自搭乘預定的出租車外出。其後婆婆單獨步行進入三總急診室,整個車程、等待檢驗至負壓收治時間超過5個小時,過程中恐接觸急診室就醫的民眾;媳婦則帶著小孩到老公三總宿舍,而她直到3/25中午才實際簽收居家隔離通知書,此時她已離開基隆居家檢疫處所超過3日又1小時。

    合議庭指出,新冠肺炎於2020年1月15日經衛福部公告為第5類法定傳染病,同年3月間尚無疫苗可以有效控制疫情,這是眾所周知的事情,當時各主管機關正積極防疫,對於從感染區入境者採行居家檢疫,是為了避免疫情擴散,確保國人健康的重要措施。

    合議庭審酌,婆婆明知要遵守居家檢疫規定,且當時她已出現疑似症況,卻執意違反規定,進行跨縣市(基隆市到台北市)的長距離、大範圍的移動,甚至還前往醫院急診室等公共場所,可能接觸對象包括出租車駕駛和急診民眾,構成嚴重影響防疫事項,顯有加重處罰的事由,遭裁處100萬元並無不當。

    至於醫師娘部分,則是帶著小孩搭車擅離基隆住處超過3天又1小時,她雖然向法院主張,有拿到台北市衛生局疾病管理科填發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個案接觸者居家(個別)隔離通知書」,算是在台北市居家隔離了,但合議庭發現,通知書上並沒有她的簽收紀錄,不足以證明她從基隆趕赴台北後,已經在台北市接受居家隔離追蹤。此外,她也抗辯,基隆衛生局處分前沒通知她陳述意見,但合議庭認為不違反行政處罰的規定。

    合議庭認為,基隆市衛生局做出的處分,並未違反比例原則或裁量違法,原判決的見解正確,今天駁回婆媳上訴。全案定讞,她們確定得吐出170萬元給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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