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侯柏青攝
台北監獄林姓受刑人爭取「在監投票」,成為第一個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聲請假處分成功的案例,但他一路打官司打到憲法訴訟後確定落敗;而第二起聲請假處分成功的案例、花蓮賴姓受刑人,官司同樣遭逆轉,花蓮縣選舉委員會抗告最高法院成功,最高行今天確定駁回聲請,花蓮選委會不須在花監設投票所。
林姓受刑人為台灣首例聲請假處分獲准的案例,北高行今年10/12裁准假處分,命桃園選委會必須在台北監獄設置投票所,但最高行政法院最終仍逆轉駁回,而林姓受刑人聲請裁判《憲法》審查及請求准許暫時處分,也遭憲法法庭裁定不受理及駁回暫時處分聲請,最後一哩路鎩羽而歸。
在憲法法庭之戰失利後,第2個獲北高行裁定假處分的花監賴姓受刑人,行政訴訟之路也在法界預料中告終,最高行今天評議後裁定駁回聲請,全案確定。
裁定理由指出,人民想要行使《憲法》第17條所定的選舉權要件等事項,必須依照立法者立法形成合於《憲法》明定的普通、平等、直接及無記名投票方式的選舉法制,才能夠讓《憲法》保障選舉權的要求得以具體化。
合議庭認為,透過具有民意共識的投票及開票制度,可以保障選舉權人利用「公開」、「公平」、「公正」的程序,以自由意志行使選舉權,進而得到多數人民集中意志所決定的選舉結果,兩者缺一不可。
合議庭略式審查後,認為目前還無法得出,人民在現行的《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所規定的投開票制度下,得以擁有請求選務機關在他(她)的戶籍地所在地的監所內設投票所的請求權。
合議庭表示,經過綜合衡量比較,認定如果暫時准許假處分,對於影響選舉結果公益所造成的重大損害,將遠高於不准聲請而聲請人事後獲得勝訴衍生的個人損害,因此駁回聲請,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