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地檢署申告鈴。呂志明攝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陳立儒5月間和一名女大生發生車禍,陳立儒不僅沒報警,且對女大生說:「我沒有要跟你要錢,你跟我做愛就好…要不要?」「你如果願意跟我做愛,你就不用給我錢,那我也不管你到底有沒有18…」等,女大生氣得向警局提出性騷申訴。監察院今天(11/14)表示,陳立儒嚴重斲傷司法形象,有違檢察官倫理規範,通過彈劾,並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
監察院透過新聞稿表示,檢察官陳立儒5月21日與性騷擾申訴人在台北市萬華區發生行車事故糾紛,陳遭申訴人機車碰撞,雙方針對賠償方式討論未果,也沒有循報警等正當管道處理該糾紛。
監察院提到,陳立儒向申訴人表示「所以我沒有要跟你要錢,你跟我做愛就好…要不要?」、「對…所以我沒有要跟你拿錢,你跟我做愛。」、「對對對…所以我的意思是說,你如果願意跟我做愛,你就不用給我錢,那我也不管你到底有沒有18…」、「沒有,這條路有很多旅館啊」等語。
申訴人是一名女大生,她向台北市警察局萬華分局提出性騷擾申訴,經台北地檢調查認定性騷擾成立。
監察院表示,陳立儒在監察院調查時,坦承當日確有情緒性發言,並有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雖雙方已經調解成立,但陳職司是司法人員,遭逢行車糾紛之際未能謹言慎行、妥適處理,反而以顯含有性或性意涵言語騷擾申訴人,導致申訴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實不可取。
監察院說,陳立儒當天的言行除違反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第1項規定,並有違檢察官倫理規範第5條、公務員服務法第6條之規定,經媒體報導,嚴重斲傷司法形象,違失情節明確,具法官法第89條第7項之應受懲戒事由,有懲戒之必要。
監察院9日審查通過監察委員高涌誠、紀惠容、鴻義章彈劾陳立儒的提案,移送懲戒法院職務法庭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