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示意圖。資料照
高雄一名李姓女子去年10月因需外出工作,擔心5歲女兒獨自在家會外出搗蛋,竟以鐵鍊綑綁女兒的脖子、將她鎖在浴室,保全聽到呼救聲急忙報警才發現女童。經高雄地院審理後,法官認為李女涉犯成年人故意對兒童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處有期徒刑3月,不得易科罰金,但可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根據判決書,李女為5歲女童之母親、監護人,她在去年10月15日須外出工作,因家中無人可照顧女童,又擔心女童外出至超商偷東西或至管理室搗亂,竟基於非法剝奪行動自由及傷害之犯意,以鐵鏈綑綁女童之脖子、鎖在浴室淋浴間門上方橫桿限制女童自由,還讓女童受有頸肩部之瘀傷。後來因為女童透過窗戶對外呼喊求救,遭保全發現立刻報警,再由警察通知鎖匠開鎖進屋,才讓整起事件曝光。本案經高雄地檢署起訴後,由高雄地院審理。
高雄地院指出,審酌李女為被害人之母,本應善盡保護子女之責,縱為管教被害人之不當行為,亦應以適當且理性之方式為之,然而她僅因無暇看顧被害人,而在外出工作之際,竟以鐵鍊綁住頸部之方式將其困於浴室內,據以剝奪被害人之自由作為約束,使被害人之行動範圍受限於鐵鍊所及之狹小範圍內,在被剝奪行動自由之過程中甚至受到頸肩部之瘀傷。法官認為,李女顯不思尊重幼童身體及意思決定自由,更可能致被害人身心靈受到傷害,實有不該。
然而,法官念其犯後始終坦承犯行,且其無任何犯罪前科,因李女故意對兒童犯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係屬刑法分則加重之性質,而刑法第302條之剝奪他人行動自由罪,加重後即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惟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仍得依刑法折算規定,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全案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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