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歲黃姓男童當時被教練摔到整個人軟癱跪在地板上。翻攝畫面
柔道教練何聰樂不當管教新手黃小弟,導致他7歲的小生命畫上終止線,更讓他的父母悲傷的是,扼殺黃小弟的兇手何聰樂被輕判9年徒刑定讞。而這起案件的刑度如此之輕,和以往類似案件有天壤之別,引起法界和輿論不少雜音,對於刑度和罪名的檢討聲浪不斷。最高法院日前駁回「摔童案」上訴,讓柔道教練何聰樂判9年定讞,黃父悲吼「殺了1個人才判9年」、黃母則表態「無法接受」,法界對「刑度」、「構成罪名」也有不少雜音。檢察總長邢泰釗更直言:「於心何忍?」他已密令檢察官著手研究是否有救濟途徑。這起司法案件招惹的質疑,並沒有因為案件定讞而休止,為黃小弟抱不平的輿論反而越演越烈。
比較兒虐案例 「摔童案」判輕了《太報》從法學資料檢索系統以「傷害致死」查閱判決書,發現近年來矚目的「兒童傷害致死」、「家暴傷害致死」的虐童致死案件,在加重刑責的狀況下,多數被告即使俯首認罪,案件定讞的刑度也多數分布在10年以上。
矚目兒童傷害致死案件判刑表
因此,犯下「摔童案」的柔道教練何聰樂,在不認罪、不賠償也不道歉的狀況下,一路獲法院判9年直到確定,民怨早已在媒體輿論上沸沸揚揚。
檢察總長邢泰釗看到此案後,也對這起慘痛案例感到「非常痛心」,他接受《太報》訪問時直言:「於心何忍?」他表示,將請檢察官著手研究,尋求全案是否有救濟可能性。檢察總長邢泰釗已請檢察官研究是否有救濟途徑。侯柏青攝
但法界人士解釋,「罪名」和「刑度」,均屬於法院的審判獨立事項,在定讞判決之後,如何突破法律窠臼,只能透過聲請「非常上訴」、「再審」,而最後一條路就是打憲法訴訟來解套,3條路全都困難重重。
檢方人士表示,「非常上訴」是刑事訴訟的特別救濟制度,原則上是為了被告的利益而設計的制度,由於此案被判有罪確定,量刑則是法院的心證範圍,而「量刑不當」雖然也有可能構成「判決違背法令」的非常上訴事由,但成功機率不高;而「再審」需要有新事實、新證據才有機會翻盤,打憲法訴訟機會更是渺茫。
律師楊佳陵:量刑應更重、恐涉重傷害致死律師楊佳陵直言,即使只構成「傷害致死罪」,她認為在「量刑」上也應該做更細緻的考量,刑度應該比9年更重;而她檢視本案,認為有一段犯行已觸及「重傷害致死罪」的範圍,刑度應該從10年起跳。
「看到這個案子,實在讓人心痛到不行!每個孩子都是家長的寶貝,家長也是因為愛孩子才會送他去學才藝,沒想到卻連命都沒了,這對家長而言是很大、很大的痛苦……」
她解釋,在英美的司法體系裡,被害對象只要涉及小孩,都會成為加重事由,犯下這種令人髮指的案件,都是要直接加重刑度。她建議,爾後若有涉及兒童的案件,必須給予特別保障,而法院在量刑時也必須更細膩思考,應委請兒權團體到庭表示意見,「要把孩子當成很重要的對象來看待。」兒童練習柔道示意圖。路透社
至於為何會涉及「重傷害致死罪」?楊佳陵解釋,被告是柔道教練,黃小弟已經在喊「頭很痛」,教練就負有救助義務,必須及時察看或送醫,但教練卻完全沒有這麼做;更讓人感到不可思議的是,黃小弟在練習時曾把柔道服的腰帶解開還給教練,這個動作已經明確表達出「停止學習」的意思,教練又怎麼可以不相信7歲小孩的表意能力,又不顧其意願罵他說「係假的」,然後繼續摔他?她認為,黃小弟曾出言質疑教練,雙方發生衝突,教練卻接連摔了黃小弟10幾下,也可能有「教訓」的意味,在法律上可能已經具備「重傷害」的故意。
她點出,雖然在法律上不太好證明有「重傷害故意」,但黃小弟既然已經喊「頭在痛」,教練還去摔他,難免讓人懷疑教練主觀上有「讓他的身體機能嚴重毀損的故意」。她解釋,在司法實務上,許多互毆案件的罪名認定,焦點都會在「頭部」等脆弱部位,如果被告刻意針對「頭部」下手的話,法院很可能就會認定有「重傷害」或「殺人」故意。
她認為,此案如果被認定是「重傷害致死罪」,在刑度上,應從10年起跳,再往上疊。
曾任法官!律師孫正華:恃強凌弱不可取,科刑應多評價「權勢不對等」2011年發生男童昊昊遭餵毒案,主謀劉金龍涉及以強暴手段迫使幼童施用毒品(最高可判死刑)等罪名,台北地院認定劉殺人,並依毒品重罪判他死刑;案件上訴二審後,仍採納強迫餵毒見解,但法院將殺人罪變更為「傷害致死罪」,並依毒品重罪改判30年,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後定讞。
當年在昊昊案判劉男死刑的法官孫正華,目前已轉任律師,看到「摔童案」新聞後,她嚴肅強調,「站在尊重生命權及保護弱小概念來看,不管對象是幼童還是小動物,所有『恃強凌弱』的行為都非常不可取,法院科刑時應該多評價這些『權勢不對等』的條件。量刑起始的考量應該要有所不同。」知名律師孫正華曾任法官,當年審理「昊昊案」。孫正華提供
但她解釋法院適用罪名時表示,「依據被告主觀不同,落入的法律評價也會有很大的歧異。」她說,法院做判斷時,往往最困難的一點,是探求被告在犯案時的主觀想法(故意與動機),但社會事實和社會行為不是實驗數據或數學公式,審判必須靠客觀情境、行為態樣及被告和被害人的關係等各種情況來佐證。
她解釋,以本案而言,客觀情狀就是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可能涉及的罪名有「傷害致死」、「重傷害致死」或「殺人」等,傷害致死可處7年到無期徒刑,重傷害致死可處10年到無期徒刑,殺人可處10年到無期徒刑、甚至死刑,罪責輕重落差極大。
在罪名方面,她則認為,此案從檢方起訴到一、二審,審檢辯歷經多次的法律證據調查、目擊者的傳喚,都沒有被認定涉及重傷害致死或殺人罪,自有一定的理由存在。
在量刑方面,她表示,法院量刑時,都會依照《刑法》57條的科刑因子作為給予刑度的標準。此案依照《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規定加重其刑,但傷害致死罪的最高法定刑為無期徒刑,無法再加重,最低法定刑為7年。在法院認知裡,判9年已屬「加重」且「適當」之刑。
但她認為,以後類似案件將由國民法官參與審判,由素人組成的國民法官,看案件的角度上,或許會有更多碰撞,可減緩專業司法機關和人民法感情的落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