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高等行政法院,侯柏青攝
原在宜蘭地檢署任職的檢察官吳志成,不滿2021年年終職務評定「未達良好」(考績丙等),認為宜蘭地檢署沒有任何理由做出這個結果,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吳不僅是去年宜檢全署起訴案件無罪率最高者,辦案正確率也低於全國平均值,認為他訴請撤銷無理由,予以駁回。全案可上訴。
今年66歲、司法官學院28期結業的吳志成,曾任花蓮、宜蘭地檢署主任檢察官,2019年、2020年連續2年年終職務評定結果為「未達良好」,今年5月10日,監察院認為吳偵辦案件罔顧卷內事證、經常先入為主、不傳喚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妨礙真實發現,或造成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無從答辯,經主任檢察官提醒後仍屢屢發生,堅持己見,違反檢察官倫理規範情節重大,因此通過彈劾,全案將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去年6月10日,吳志成自願申請退休,同年6月20日,宜蘭地檢署做出2021年年終職務評定,結果仍是「未達良好」,考績連3年吃丙的他,認為宜蘭地檢說他「不開庭傳喚被告即逕行起訴或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傳拘不合法、未查明被告住居所或在監押等情形即擬通緝」、「結案書類認事用法有誤」、「辦案或結案有草率情形」、均非事實。
吳志成也認為,他無罪確定案、辦案正確性及定罪率僅低於平均值一點點,認為這次他被評定「未達良好」,宜蘭地檢未付理由,也沒通知他到場答辯,完全未依照《檢察官職務評定辦法》相關規定之要件評定,他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復審被駁回,因此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
不過宜蘭地檢署表示,吳志成於2021年的通案正確率及定罪率,不僅低於宜蘭地檢所有檢察官的平均值,甚至還底於全國檢察官的平均值,且當年2期平時考評,每19項考評細目A至E等級中,均屬C、D、E等級,敬業精神及辦案品質等,均與良好水平有甚大差距。至於吳提到處分未附理由、未通知其到場列席,是對職務評定辦法規定之誤解。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吳在2021年起訴或聲請簡判的案件,經判決無罪確定件數,占宜蘭地檢署無罪確定案件15.38%,同年吳的辦案正確率為94.5%,也低於宜蘭地檢署所有檢察官平均辦案正確率96.5%,甚至還低於全國各地檢署辦案正確率95.4%。
再者,宜蘭地檢署在辦理吳志成職務評定及程序,與職務評定辦法的相關規定並無違背,也沒有任何法定程序上的瑕疵或對事實認定的違誤,因此認為原處分合法、復審決定維持,並無不合,認為吳志成訴請撤銷無理由,予以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