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導演魏德聖。翻攝果子電影 x 米倉影業臉書
身兼中影、鑫鴻董事長的郭台強,以「中影」名義約定出資讓知名導演魏德聖拍攝電影《賽德克・巴萊》,並享有部分著作權。郭台強拿魏德聖創辦的果子電影公司和鑫鴻簽下的4500萬元本票,向台北地院聲請本票裁定獲准;魏德聖兩度提抗告都遭駁回,北院本月7日裁准強制執行,已陸續查封魏德聖、果子電影等資產。
據悉,北院查封的執行範圍包括魏德聖名下的不動產,已發函地政單位註記「禁止移轉」,另外,也陸續查封文化部、世新大學、果子電影與米倉影業等單位付給魏德聖的薪資、補助款等。
鑫鴻去年底向北院主張,魏德聖所屬的果子電影公司2021年7月7日和他們簽下4500萬元本票,但同年11月30日他們提示卻未獲付款,鑫鴻持本票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獲准。
但魏德聖向法院抗告主張沒欠債,他表示,當初和鑫鴻關係企業、中影公司簽約製作電影《賽德克・巴萊》,雙方在2011年5月20日簽訂的買賣契約書中,約定由中影給付他4億1百91萬2100元,作為分享電影著作權的對價。但他表示,中影並沒有付足款項,這張本票的金額也已經投入拍攝電影,雙方的債權債務關係早就消失。
魏德聖認為,長年以來電影權利及發行收益都由中影優先行使和收取,獲利頗豐,但中影卻趁他忙著拍片忙碌之際,要他再簽下4500萬元本票以提供擔保。他說,當初簽發本票是迫於中影帳務要求,這張本票的用途並非拿來還債。
他主張,果子電影和鑫鴻公司之間沒有真的債權債務關係,鑫鴻在現實中也沒有向他提示過本票,因此不能行使追索權。
不過魏德聖兩度抗告都被駁回,北院認為,鑫鴻提出的本票已具備要件,因此裁准強制執行,北院指出,依非訟事件程序規定,只需審查這張本票形式要件是否足夠,並沒有確定實際法律關係存在與否。如果發票人爭執債務是否存在,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