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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新】討「黨職併公職」溢領款 大法官認證「合憲」理由曝光

    2023-03-17 18:12 / 作者 侯柏青

    轉型正義又一樁!以往國民黨職或附隨組織職員轉任公職,年資和退休金合併計算,立法院2018年三讀通過《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要求各單位追討「黨職併公職」退休人員溢領款項及優存利息,引發退休政務人員和公務員提告,案件承審法官認為部分條例規定違反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損害財產權等,向大法官聲請釋憲,但憲法法庭今天判決「合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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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憲法法庭審判長許宗力宣示,催討「黨職併公職」溢領款合憲。翻攝司法院官網




    此案共有5組法院法庭(法官)提出8件聲請案,主張《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中,關於退職政務人員連帶返還溢領款(含退休金與優退利息等)以及社團應連帶返還退職政務人員溢領款部分,違反《憲法》保障財產權、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信賴保護原則及法治國原則法安定性等。



    大法官黨職併公職立法有瑕疵



    不過,大法官考量,當年考試院發布社團專職人員併計公職人員年資的制度,是國民黨為滿足其一己政黨利益,利用以黨領政之優勢而推行之違法政策,在考試院首次許可採計任職於救國團之專職人員年資後,國民黨及其所設立或發展之各社團也陸續主動請求比照救國團專職人員辦理。因此,牽涉的社團本身亦為破壞公職人員退休(職、伍)制度之協力(參與)者,自然沒有可歸責,而且也沒有值得保護之信賴問題。



    大法官強調,黨職並非公職,立法院立法通過該條例,是落實轉型正義的立法,具有匡正過去黨國體制下,政黨違反憲政秩序所造成之不法結果,使國家在民主轉型後,得回歸正常之憲政軌道,並於民主化後重新評價該等不法結果,以確立及深化自由民主憲政秩序價值,避免國家再次重蹈黨國威權體制之覆轍,立法目的屬於特別重要的公共利益」,因此不違反《憲法》平等原則



    大法官也認為,考試院1969到1983年發布採計社團專職人員年資之函令或年資互相採計要點,並沒有法律依據,有明顯違反上位規範的重大瑕疵,依該函令或要點而取得退休金等的社團專職人員,已牴觸法治國原則下法律保留原則之意旨,因此沒有值得保護之信賴。



    而且條例對於必須連帶返還溢領款的退職政務人員也有下限規定,已避免有個案過苛的情形,因此不違反《憲法》財產權、信賴保護等原則。



    此外,大法官認為,該條例是為追求轉型正義」而設,國家在民主轉型後落實轉型正義時,最容易碰到的障礙就是舊法制訂定的權利行使期間。我國雖於1992年12月全面改選第2屆立法委員,但威權統治時期主導國家統治權力之政黨,仍長期在立法院占有多數席次,難以期待立法者於1992年民主轉型初期,就針對當年黨國時期執政黨違反自由民主憲政秩序所獲得之不當利益,予以重新評價,並立法匡正。直至2016年1月16日選出第9屆立法委員,國民黨才首次喪失立法院主導地位,讓轉型正義的立法得以大力推動。



    依我國漸進式民主轉型的特殊歷史背景,如果不能就新的立法權利行使期間訂出特別規定,很難實現轉型正義,考量該條例追求重要特別公益,可認定不違反法治國原則的法安定性要求。



    憲法法庭指出,本判決主文第1項、第3項至第5項及其理由,由大法官詹森林主筆;主文第2項及其理由,由大法官謝銘洋主筆。



    17名國民黨政務官涉溢領



    該條例生效後會影響多少人根據銓敘部資料顯示,經過重新核計,共有225名公務人員黨職併入退休年資,經查有208名公務人員、17名政務人員有溢領情況,政務人員計溢領34056569元、公務人員溢領18531萬元,政務官溢領部分已繳回完畢



    至於因「黨職併公職」遭追討溢領而提告的前政務官不少,前監察委員黃肇珩被追討543萬餘元名列第1名,而考試院長關中被追討351萬多元、前僑委會委員長焦仁和被追討220萬9443元前外交部長胡志強被追討1639777元,他們均提行政訴訟告銓敘部。其中,台北高等行政院曾以銓敘部送達處分書超過1年時效為由判關中、焦仁和勝訴,但最高行政法院裁定發回北高行重審,而胡志強則是一路敗訴定讞,黃肇珩仍訴訟中。



    除了政務人員以外,關於公務人員溢領與執行情形,依照該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由其經採認的社團專職年資所屬社團(中國國民黨各級黨部、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及其分社、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中國童子軍總會、中華救助總會、世界自由民主聯盟中華民國總會、中國廣播股份有限公司等7社團)負單獨返還責任



    依銓敘部統計資料所示,至20221231日止,各社團應追繳金額共18448萬元,僅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及其分社尚未返還(11691萬元),其餘社團均返還完畢。



    15:31發稿



    18:11更新(新增判決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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