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籍錢姓男子2018年來台騎自行車環島,不料行經高雄市卻因路燈漏電遭電死,家屬跨海對高雄市養工處提國賠1160多萬元,意外衍生兩岸法律戰。養工處一審主張錢男為中國人,中國法律沒國賠規定及無管理疏失拒賠,但高雄地院依法務部函示及陸委會見解認定適用我《國賠法》,判養工處賠463萬多元。養工處上訴後變更主張同意適用,高雄高分院決定維持原判。
錢姓男子2018年8月12日就入境,16日傍晚6點多騎車經過高雄市路竹區大公路,其後被路人發現他左手靠在「新達043」號路燈底座,趴著陳屍在路燈處。錢男父母痛失獨子,要求負責路燈修繕的養工處國賠1165萬9502元。
養工處認為,依《國賠法》15條規定,「本法於外國人為被害人時,以依條約或其本國法令或慣例,中華民國人得在該國與該國人享受同等權利者為限,適用之。」
養工處主張,錢男是中國人,既然中國法律並沒有類似的公共設施管理失當造成人民傷害的國賠規定,不符合「平等互惠」規定,因此不能適用我國的《國賠法》。此外,養工處和廠商也否認路燈維護不當,造成錢姓男子被電死,養工處強調,若要賠償,對方聲請金額也過高,市府財政窘迫無力負擔高額賠償。
高雄地院先從人權角度出發,認為依《國家賠償法》15條規定,有違反《兩公約》揭示保障人權的規定,也衍生《憲法》對於人權保障及平等原則的疑慮,早就有法律學界和實務界討論。
雄院發現,《國賠法》主管機關法務部,在1993年8月5日曾提出「(82)法律決字第16337號函釋」,其中提到「本件經本部大陸法規研究委員會研議,其結論為:所謂『中華民國人民』,參照『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條第2款、第4款規定之意旨,大陸地區人民亦為中華民國人民,該條例及『國家賠償法』,並無禁止大陸地區人民請求國家賠償之規定,故大陸地區人民如在臺灣地區因公務員執行公權力職務遭受不法侵害,或因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有損害者,似應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法院根據函示認為,中國人民也應直接適用《國賠法》。
此外,雄院更發函詢問主管中國人陸地區事務的陸委會,確認中國人是否適用《國賠法》。而陸委會也持肯定立場,他們在2020年7月29日以「陸法字第1099906751號」函文回覆法院,陸委會函文明指「國家賠償法對於中國人陸地區人民是否適用,並無明文規定,但基於『人權保障』及『人道理念』,應適用《國賠法》。」
有了法務部函示和陸委會的回函,法院因此認定,本件直接適用《國賠法》規定,並無窒礙,雖然有違反《兩公約》和《憲法》的疑慮,但因直接適用《國賠法》,沒有聲請釋憲的必要性,也沒必要調查此案是否符合《國賠法》第15條的平等互惠原則。
雄院依據現場人證、物證,認定應是路燈管理疏失才造成錢姓男子死亡,養工處應該負擔國賠責任。
法院審酌錢男是獨子,父母花大錢栽培他,送他到奧地利留學8年,先後就讀奧地利布爾根蘭州立海頓音樂學院、維也納音樂學院,他的死亡對父母造成深深的痛苦,審酌錢男父母的月退俸及生活水平後,判養工處賠錢男父母醫療費、喪葬費和精神撫慰金共463萬9865元。
對此結果兩造都不服氣,均上訴高雄高分院。而養工處在高分院審理時,已經一改在地院的主張,雙方都同意依台灣法律為準據法,讓本件適用我《國賠法》。高分院審理後認為,地院判決並無不當,日前維持原來見解,駁回養工處上訴。
不過,未來類似的跨國爭議應會減少,行政院已研擬翻修《國賠法》,法務部草擬的修正草案裡準備放寬規定,未來只要是在我國領域內發生的國家賠償案件,不論任何國籍,均得依法請求國賠,以符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精神。該修正案正由立法院審議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