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昨發函將跨國同性婚姻範圍擴大,無法同婚國家與包含港、澳等人士皆可來台同婚。政院官員指出,行政院長蘇貞昌認為目前多項法律訴訟結果均承認跨國同婚合法,政府必須面對此事,拍板透過函釋解套。
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自民國108年5月24日施行,保障相同性別2人可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不過,跨國同婚部分,因被認定須符合涉外民事適用法第46條規定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也就是若該外國人的本國法未承認同性婚姻,不具備其本國法的成立要件,其與台灣民眾所締結的婚姻,即不被承認,導致近年來興訟不斷。
政院官員說,近年來有多項法律訴訟結果均承認跨國婚姻合法,蘇貞昌認為不得不面對,後經與司法院商量,由政院發布函釋解套,但在把關機制上排除中國(港澳除外)並且同異性婚姻都需面談。
內政部昨已發函給戶政司,要求轉知並督導所屬的戶政事務所辦理。
內政部函文指出,應可認「不得否定使相同性別2人,得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已成為台灣公共秩序之一部分。
而為避免個案認定不一,出現不合理差別待遇,函文指出,未來除了兩岸同性伴侶,其餘跨國伴侶均適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8條規定,准予向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