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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傳被要求繳回頻寬 「台台併」將破局?台灣大7字回應:靜待NCC審議

    2023-01-17 16:25 / 作者 戴嘉芬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周三(17日)將討論「台台併」、「遠亞併」兩宗電信合併案,各界猜測屆時可能做出結論。今天媒體報導NCC要求台灣大哥大限期繳回900MHz頻譜頻寬,台台併可能因此破局,對此台灣大哥大僅以「靜待NCC審議」短短數字回應。台灣之星也表示,「一切以主管機關公告為主,不方便表示回應」做為答覆。



    國內電信業合併衍生頻譜超標,為了合併後頻譜分配公平性,中華電信、台灣大哥大從去年開始,即針對頻譜超標如何處理議題爭論不休,NCC與數位部早在去年第四季就認定「兩宗電信合併案頻譜皆超標」,不過,後續針對頻譜超標要如何進一步處理,則一直未有定論。



    不過,今天媒體報導,NCC將要求合併案存續業者在2023年6月30日前繳回超標頻寬,並維持兩家小業者原費率2年不漲價的承諾。台灣大哥大連日來也持續釋出「合併案將破局」相關訊息,被解讀是對NCC可能做成的決議表達不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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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電信業即將5家變3家!五家業者「其樂融融」的景象恐不復見。戴嘉芬攝




    台灣大哥大總經理林之晨上周五(13日)受訪表示,合併案審查的時間一旦拖久了,有些客觀條件會不一樣,所以必須重新審視。「雖然合約精神仍在,但如果有任何一方想要終止才會終止。」林之晨指出,此為公司的重大決策,「並非經營團隊說了算」,最終結果要看董事會如何決定,倘若獨董們覺得此合併案對公司弊大於利,也許會做出不同的決議。



    台灣大哥大強調,依《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12 條第4 項規定,明確定義「電信事業間營業之讓與、受讓、合併等市場因素變化,合計頻寬不受1/3限制。」但數位部的認定並非如此。



    依據《無線電頻率使用管理辦法》第12條第1項條文,單一業者在1GHz以下頻率之頻寬不得超過1/3。不過,該辦法第12條第4項條文同時指出:經主管機關考量下列因素後,其合計頻寬得不受第1項限制,這三個因素分別是一、頻率使用效率。二、電信事業間營業之讓與、受讓或合併等市場因素變化。三、其他重大公共利益。



    目前看來,台灣大哥大合併台灣之星後,僅符合上述第二個考量因素,也就是電信合併的市場變化。但其他兩個「頻率使用效率」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因素,顯然未能符合NCC與數位部認定,尤其是「其他重大公共利益」部分,就如中華電信主張「低頻頻譜900MHz是國家的稀缺戰略資源,必須繳回給政府,日後再做整體規劃及重新釋出分配。」也就是說,900MHz低頻頻譜被認定是「其他重大公共利益」的一部分,才會要求台灣大限期繳回超標的頻寬。



    針對媒體報導NCC要求台灣大哥大限期繳回900MHz頻譜頻寬一事,台灣大哥大僅以「靜待NCC審議」短短數字回應。



    台灣之星也表示,「一切以主管機關公告為主,不方便表示回應」做為答覆。



    業界認為,若台灣大合併台灣之星破局,台灣大有可能回頭重新與台灣之星大股東頂新魏家重新議價,若殺價過低,魏家不一定會同意;況且遠傳若能合併亞太,亞太的中低價資費用戶成為必爭之地,台灣之星或許還有機會一拚,消費者也將又多了中低資費選擇,後續電信版圖發展仍值得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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