槍擊要犯張錫銘,曾犯下多起擄人勒贖等重大刑案,被判處無期徒刑,現於台南監獄服刑中。近5年申請18次假釋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也敗訴。張錫銘主張,他在獄中沒有違規紀錄,表現良好,質疑遭到不公平對待,人身自由受到侵害,聲請釋憲;憲法法庭認其聲請不符要件,裁定不受理。
張錫銘曾在1995年至2005年犯下多起擄人勒贖等重大刑案,被判處無期徒刑定讞,現於台南監獄服刑,近5年申請18次假釋都遭法務部矯正署駁回,向台南地院提出行政訴訟,狀告矯正署,但被駁回。張錫銘認為其人身自由受到侵害,向大法官聲請釋憲,主張《監獄行刑法》其中3條條文規定違憲。
據《自由時報》報導,張錫銘主張,假釋處分由法務部作成,違反《憲法》對人身自由的保障及正當法律程序原則;將「悛悔實據」的假釋條件,規定為參酌受刑人獄中表現等,並因行刑累進處遇責任分數等,違反《憲法》法律保留、法律明確性、比例原則及人身自由保障。
此外,張錫銘認為受刑人申請假釋未獲允准,提起的行政訴訟類型應以課予義務訴訟為適當,但《監獄行刑法》卻規定要提起孤立的撤銷訴訟,違反《憲法》。
憲法法庭審理後認為,行政訴訟的判決確定並未適用《監獄行刑法》,不得作為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標的;另外兩項主張,看不出有何違反憲法原則而具憲法重要性,以及有何侵害聲請人基本權利而有貫徹的必要,聲請於法不合,裁定不受理。
台南地院日前駁回行政訴訟的理由是,張錫銘在犯後沒有和解或賠償的相關紀錄,就算張錫銘主張在監期間表現良好也不是唯一假釋要件,加上以前所犯下的一些重罪,矯正署沒有通過假釋,是在職權範圍內,因此駁回張錫銘的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