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屏東縣崁頂鄉長林光華收賄新台幣120萬元,錄取陳姓婦人的兒子為清潔隊員。一、二審均認定林光華賣官鬻爵、惡性重大,判處有期徒刑8年,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
一審的屏東地方法院判決書指出,林光華自民國103年12月25日起至109年4月底擔任崁頂鄉長,於107年間指示清潔隊長向環保局請求增設清潔隊員名額獲准,崁頂鄉清潔隊正式隊員因而有4名缺額。
判決表示,陳婦聽聞鄉里傳聞有民眾行賄而錄取正式清潔隊員,考量兒子擔任清潔隊臨時人員近10年,每年都有不續聘風險,也明白兒子言語遲緩,不易求得正式職缺,因此口頭拜託林光華讓兒子有機會成為正式隊員但遭拒絕。
判決指出,陳姓婦人遭拒仍不死心,取出臥室衣櫥內的私房錢湊成120萬元,又以紙張包住鈔票後放於手提紙袋內,再度前往林光華住處請託,並將裝有鈔票的紙袋放在茶几上。
林光華雖口頭表示「不好啦」,仍將錢收下;陳婦的兒子不久後即通過評選,經林光華核定為正式清潔隊員。
林光華否認收賄,一審審理後認定犯罪事證明確,並認為林光華賣官鬻爵,犯後毫無悔意且惡性重大,依貪污治罪條例的不違背職務收賄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褫奪公權6年。
林光華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認為一審判決並無違誤,駁回上訴,維持一審罪刑。案經林光華上訴,最高法院昨天予以駁回定讞。